計件工資演算法

  計件工資制加班工資的支付需滿足延長工作時間和超額完成工作任務兩個條件,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直接關係計件工資制加班工資的合法支付。下面讓小編來告訴你,希望能幫到你。

  

  1、定義工分基數,即1個工分多少錢

  2、工分=件數÷工時

  3、工資=工分×基數=件數÷工時×基數

  例如,一個工人某月生產2000件,工時200小時,則其工分為:2000/200=10工分

  若工分基數為200元,則其工資為:200×10=2000元。

  工分基數每個廠都有不同的定義,你們的工分基數貌似與產值有關,估計應該是產值比例,即基數=總產值×產值比例

  例如,若總產值為20萬,產值比例定義為1‰,則基數=200000×1‰=200元

  由上可知,要提高工分,有以下途徑:

  1、提高產量,減少出勤。即提高個人生產熟練度和生產效率

  2、樹立主人翁意識,加強團隊合作,與領導及各崗位配合,提高工廠總產值

  計件工資的基本概述

  計件工資是指按照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位來計算的工資。它不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勞動報酬,而是用一定時間內的勞動成果來計算勞動報酬。計件工資是計時工資制的轉化形式,指需按已確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它的一般表現形式有: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

  在實際生產經營中,要實行計件工資,企業生產需具備相應的客觀條件,如需要有明確的方法以計量產品的數量,需要有明確的標準以確認產品的質量,並需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和相應的統計制度等。

  計件工資的發展前景

  1956年國務院在釋出的《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中指出:各產業都應該制定切實可行的推廣計件工資制的計劃和統一的計件工資規程,凡是能夠計件的工作,應該在1957年全部或大部分實行計件工資制。

  1958年以後計件工資制的實施受到很大沖擊,特別是在十年內亂其間,計件工資制度幾乎全部停止實行。

  1977年國家重申計件工資和計時工資一樣,都是貫徹按勞分配的有效形式。國務院指出:計時工資制是根據職工的工資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的長短***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月工資制***來計算工資的制度,是我國工資分配的基本形式;但很多情況下,還要實行計件工資,對於符合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作,都應當實行計件工資制。

  1978年國務院釋出的《關於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通知》強調,有條件的企業需實行計件工資制。

  1980年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試行《國營企業計件工資暫行辦法***草案***的通知》,進一步規定了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具體要求,並明確了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目的和必備的條件。

  1994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應該按照標準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1994年勞動部印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