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企業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一般是根據自身特點和管理需要依法制定,但其中的病假工資管理制度有一定特殊性。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深圳病假工資計算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深圳病假工資計算方法

  ***一***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二***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三***病假超過6個月,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

  ***四***獲得由人事部與國務院其他職能部門聯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以及獲得國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貢獻專家、南粵傑出教師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五***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深圳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假期工資㈠病假期間您的單位仍應當支付您法律所規定的工資,其計算方法如下:

  1、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

  ②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

  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

  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

  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2、患病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前述計算基數的40%;

  ②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50%;

  ③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60%。

  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

  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疾病休假工資計算:

  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

  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

  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

  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予以剔除。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

  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

  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

  深圳長期病假工資的計算

  為加強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負傷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基本生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勞動能力鑑定制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企業應根據《上海市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小組***定期對長休假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實事求是地安排職工休息、治療、復工或適當調整工種。對職工疾病中的疑難、爭議的案件應及時呈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二、堅持和完善企業職工的疾病、非因工負傷休假和復工辦法。職工疾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單》,並由企業行政稽核批准。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轉入長休的,應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單》,由企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鑑定,報企業行政批准,並書面通知職工。

  三、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四、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本人工資按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計算。

  五、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本市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足到本市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六、企業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企業職工疾病和非因工負傷管理辦法。企業現行的職工疾病、非因工負傷休假期間的待遇計發辦法高於本通知規定的,可繼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