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法律規定

  導讀:所謂加班,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一般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由於加班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釋出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