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算今年中秋加班費
加班費標準如何確定?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規定,今年的“兩節”假期可以細分為兩類,分別是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其中9月22日***中秋節***、10月1日至3日,這4天是法定節假日。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5日、6日、7日,這6天為休息日。
對照上述規定,今年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加班工資基數如何計算?
加班工資的基數一般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此外,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具體折算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即: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例如,某職工月工資2175元,那麼他的日工資基數就應該為100元***2175元÷21.75天***,小時工資應該為12.5元***2175元÷21.75天÷8小時***。如果單位安排他9月22日***中秋節法定節假日***加班1天,單位應支付的加班費就不能低於300元***100元x1天x300%***;如果單位安排他在9月22日加班1小時,支付的加班費就不能低於37.5元***12.5元x1小時x300%***。
“值班”算不算加班?
企業在管理實踐中有所謂的“值班”,但在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值班”的概念。司法實踐認為,“加班”是指在八小時之外、休息日、法定節日等時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繼續幹原工作或者與單位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工作。而“值班”則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擔負一定的非生產性的責任,主要是因單位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或者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是否與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具有密切相關性。對勞動者在節假日“值班”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慣例支付相應的“值班津貼”,而不能享受“加班”的待遇。
能否以“補休”代替?
跟加班費的計算標準要區分法定節假日還是休息日一樣,用人單位能否以“補休”代替加班費也要區分是在法定節假日還是休息日加班。由於法定節假日是親朋歡聚、舉家團圓的好日子,這種機會是平時很難得到的,自然顯得重要和珍貴,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價值哪一個更高,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對於加班工資的支付標準作了區別規定,從其第二項“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的表述可以推斷出用人單位只有對休息日可作出或者支付報酬、或者安排補休的選擇,也即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調休,而對於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是不能以調休來代替加班費的。
具體來說,今年9月22日、10月1日至3日,這4天是法定節假日,因此,在這四天里加班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不低於職工工資300%的勞動報酬,而不能以“補休”代替。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既可以支付加班報酬,也可以安排職工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