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代理記賬規範
代理記賬是一種會計解決方案,為中小企業提供相應的基礎會計服務。中小企業選擇代理記賬服務,能夠在節約會計成本的同時,享受高水平專業化的會計全程服務。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1.登記賬簿時,應按記賬憑證日期、編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等逐項記入賬內。應做到登記準確、及時、書寫清楚。2.為了使賬簿記錄保持清晰、耐久,便於會計賬簿的保管,便於長期查考使用,禁止塗改。記賬時,應使用鋼筆和碳素墨水、藍黑墨水書寫,不得使用鉛筆或圓球筆***銀行的複寫賬簿除外***。
3.賬簿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應緊靠行格的底線書寫,約佔全行格的2/3或1/2,數字排列要均勻,大小數要對正。這樣,不僅可使數字得到清晰的反映,也便於改正記賬錯誤。
4.登記完畢後,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已登記的符號“√”***表示已經登記入賬***,以便檢查記賬有無遺漏或錯誤。
5.總賬應根據記賬憑證彙總表登記;日期、憑證號都應根據記賬憑證彙總表填寫,摘要欄除寫“上年結算”及“承前頁”外,應填寫憑證彙總的起止號。
明細賬應根據記賬憑證登記,日期填寫月日,如果同一月份有多筆業務,除第一、***外,以下各筆可用點點代替,但換頁的第一、***必須填寫。憑證號欄與摘要欄按記賬憑證號與摘要填寫。
現金日記賬應根據記賬憑證逐筆登記。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根據支票存根或其他銀行結算票據逐筆登記,“種類”項按銀行結算種類填寫,“號數”只填寫支票的後四位數字。
各種賬簿按頁次順序連續登記,不得隔頁跳行登記。如果發生隔頁、跳行時,不得隨意塗改,應在空行空頁的金額欄由右上角向左下角劃紅線登出,同時在摘要欄註明“此行空白”或“此頁空白”字樣,並由記賬人員壓線蓋章。訂本式賬簿,不得任意撕毀。
6.下列情況可用紅色墨水。登記賬簿須用藍黑色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球筆或鉛筆,但下列情況可用紅色墨水:
***l***按紅字衝賬的記賬憑證,沖銷錯誤記錄。記賬以後,如果發現記賬憑證應借、應貸科目或金額發生錯誤,並己登記入賬,引起賬簿記錄錯誤,可先用紅字填制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沖銷原錯誤記錄,然後用藍、黑字填制正確的記賬憑證,重新登記入賬。記賬以後,如果發現記賬憑證和賬簿記錄金額有錯誤,並且所記的錯誤金額大於應記的正確金額,但原記賬憑證和賬簿所記的會計科目及其記賬方向並無錯誤,則用紅字沖銷它的多記部分金額。
***2***在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在多欄式賬頁中,只設借方***或貸方***欄目登記增加數,若需要登記減少數時,則用紅字在表示增加欄目中登記。
***3***劃更正線、結賬線和登出線。
***4***沖銷銀行存款日記賬時,用紅字登記支票號碼,進行沖銷。
***5***存貨按計劃成本計價,在調整發出材料成本差異節約額時,用紅字衝減成本差異。
***6***採購材料或商品時,貨物已到達企業,而結算憑證尚未到達,則在月末時,先按暫估價入賬,下月初用紅字衝回暫估價,以便結算憑證到來時正常入賬。如表3-2所示。
***7***當銷售貨物發生退回時,則用紅字衝減己入賬的該筆貨物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
***8***會計制度中規定用紅字登記的其他記錄。
7.結出賬戶餘額後,應在“借”或“貸”欄內寫明“借”或“貸”字樣;沒有餘額的賬戶,應在“借”或^貸”欄內寫“平”字,並在金額欄內元位上用“0”表示。
8.賬簿中賬頁下端最後橫線以下,一律空置不填。
9.每一賬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在下頁第一行摘要欄註明“承前頁”字樣。
所有賬戶一律不做“過次頁”。
辦理“承前頁”時,次頁第一行的日期均以前一頁最後一筆記錄的日期作為“承前頁”的日期。日記賬承本日發生額連續累計數及餘額,損益賬戶承本月發生額連續累計數及餘額。
如果賬簿最後一行為日結、月結、季結或年結的,辦理承前頁時應承借、貸、餘日結、月結、季度或年結數。對於不需加計發生額的賬戶,辦理承前頁時,只承前頁的日結、月結、季結的餘額;對於需要加計發生額的賬戶,辦理承前頁時,承借、貸、餘三欄目結、月結、季結數,記在第一行。
在辦理承前頁時,需要加計發生額的科目有:現金、應付工資、應交稅金、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每收入、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利潤分配等。
10.對於固定資產賬簿和低值易耗品賬簿,可以跨年度連續使用。
會計代理記賬的主要條件
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於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模大、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定會計機構並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資訊的質量。由此可見,代理記賬的委託單位應該且必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至於什麼是小型的經濟組織,我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一般可以根據註冊資本、銷售額、從業人員及資產總額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則是指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而且沒有免除建賬義務的個體工商戶。這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於1997年6月19日頒發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中找到依據。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定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
會計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1. 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 根據1993年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 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1994年6月23日釋出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