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代理記賬條件

  代理記賬是指經相關部門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該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託代理為其辦理會計業務的一種會計中介服務。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於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模大、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定會計機構並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資訊的質量。由此可見,代理記賬的委託單位應該且必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至於什麼是小型的經濟組織,我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一般可以根據註冊資本、銷售額、從業人員及資產總額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則是指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而且沒有免除建賬義務的個體工商戶。這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於1997年6月19日頒發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中找到依據。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定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

  會計代理記賬特徵

  代理記賬是指會計諮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託,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物件是不具備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代理記賬的性質是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是會計工作社會化、專門化的表現;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託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範委託及受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會計代理記賬存在的問題

  1.對於《會計法》代理記賬的宣傳力度不夠,造成目前許多小型經濟組織、特別是廣大的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知之甚少,認識不足,理解不夠。

  2.對於“代理記賬”的措施不是很得力。當前對於應當委託代理記賬的小型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而言,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應當建賬而不建賬的現象十分普遍,二是許多“受託代理記賬人”不具備合法資格。這不僅干擾了法律的嚴肅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許多其他問題。

  3.在代理記賬法律關係中,受託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應該說一直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實踐中爭議很大。

  4.代理記賬機構潛力未充分發揮。目前代理記賬機構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但整體規模普遍較小,代理業務範圍不寬。真正能提供受託單位會計核算、稅收籌劃、納稅申報、內部審計、工商稅務註冊年檢、財稅諮詢等全方位會計服務的機構很少。

  5.代理記賬機構設立不規範。代理記賬機構必須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且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但實際執行中,相當部分的代理記賬機構不符合此規定。

  6.代理記賬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實際執行中很多代理記賬業務操作不規範、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現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記賬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虛設。

  7.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質量不樂觀。會計核算方面尚存在許多不規範之處,一些會計核算未能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對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計提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的現象也較普遍,代理編制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都只有基本會計報表,均未按制度規定的要求提供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等。

  8.是代理記賬業務收費標準混亂。在收費標準上,各家代理記賬機構懸殊較大,有些代理記賬機構甚至通過低價進行惡意競爭,還有部分代理記賬機構自身的經營收入核算不規範,隱匿收入現象也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