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客戶來源
代理記賬是中小企業在發展中一種重要的服務專案。它是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並且隨著代理記賬制度的形成與完善而不斷髮展。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首先代理記賬公司不是想得那麼簡單,只是單純的記記賬而已。也有那種的,但絕對不長久,因為公司法人比要精明的多。做這行很多年了。一直在跑業務,所以深知這行沒有關係網那麼就算拉到客戶,那麼對方在這不出問題還好,一出問題那就是撕破臉。所以要幹這行,房地產有沒有認識人無所謂,因為沒有關聯。最主要的是工商稅務和質檢局。
代理記賬機構和業務範圍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准設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目前,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社會諮詢服務機構等幾大類。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具備條件的規定。代理記賬機構根據委託,代表委託人辦理下列業務:一是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稽核原始憑證、填制證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三是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四是承辦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代理記賬的法律依據
1. 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 根據1993年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 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1994年6月23日釋出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的條件
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於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模大、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定會計機構並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資訊的質量。由此可見,代理記賬的委託單位應該且必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至於什麼是小型的經濟組織,我國目前並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一般可以根據註冊資本、銷售額、從業人員及資產總額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則是指從事生產經營並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而且沒有免除建賬義務的個體工商戶。這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於1997年6月19日頒發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中找到依據。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定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