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生找工作都有實習期嗎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應屆生在找工作時是否都有實習期,各位一起來了解下吧。

  應屆生找工作是否都實習期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

  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僱傭關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於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籤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實習期間實習生須努力並且注重實踐。

  實習期與試用期的不同

  1、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3、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而在實習期間,學生與所在的實習單位成立勞動關係,因此受勞動法調整。

  5、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實習期如何維權

  鑑於實習生權利保護的法律法規缺乏,導致實踐中實習生權利受到侵害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護,因此簽訂一份實習協議就顯得非常重要,一份完善的實習協議可作為糾紛處理的重要依據。筆者認為,從實習生權益保護角度出發,實習協議至少應當對以下事項做出約定,以充分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1、實習期內實習時間的約定。可約定每日不超過8小時,如確因特殊情況超過8小時的,實習單位應參照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向實習生支付報酬。

  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約定實習期內實習單位每月向實習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拖欠實習報酬的違約責任。

  3、實習過程中實習生髮生傷亡的處理。這部分內容非常重要,從實習生權益保護角度出發,可與實習單位約定發生傷亡事故的,由實習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支付傷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據缺失導致實習生權益受損。

  4、實習生在實習期智慧財產權歸屬的約定。

  5、發生糾紛的處理。可約定友好協商及訴訟的處理方式。

  當然,從實習單位的角度出發,實習單位與實習生簽訂一份實習協議也是很重要的,在協議中明確實習報酬的標準、實習紀律的約定、實習生過錯造成單位經濟損失的處理、實習生人身意外保險的約定、學校在實習過程中的職責要求及學校的法律責任等等,有了一份完善的實習協議,可以在發生糾紛時有約可依,更好的處理爭議。實習期分兩種***實習期是有兩種身份:學生與工作者***

  1、未取得大學生就業推薦表

  公司可以當做是大學生掛靠單位“學習”,注意了,是你主動求單位給你學習的機會,單位提供資源對你培訓,因此雙方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單位是可以不給你工資的。

  2、取得大學生就業推薦表

  這個問題司法上沒有做出規定,但是現在有判例,是認定該學生是單位的正式員工,該大學生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約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給你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