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發揮公司章程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檔案。各國公司立法均要求設立登記公司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設立程式以訂立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對政府作出的書面保證,也是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那麼?

  一、公司章程的意義

  相較於開放性公司而言,封閉性公司具有更大的自治空間,作為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核心和靈魂的公司章程,成為公司獨立人格得以實現的重要機制,也成為公司自治的最重要工具。應充分發揮其居於公司“憲法”的關鍵性作用,《公司法》中對有限責任公司多以任意性規範為主,即只要不違反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強制性規範,有限責任公司的自治是存在極大空間的。

  由於我國法院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幾乎採取嚴格的實定法主義,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的裁量權十分有限。因而通過訴訟這一事後防範機制化解公司矛盾,在我國的作用是有限的。

  二、公司章程的運作

  為了踐行主體維持、竭盡其他救濟、利益衡平的原則,有事前防範功能的公司章程之作用就得以凸顯。相較於實定法的穩定性、原則性及滯後性,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設立之初,就將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濟措施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規定,並在公司的具體運作過程中,通過股東大會決議的方式,對公司章程的具體措施予以修改以適應現實情況的變化。

  甚至可以對股票回購的價格、臨時董事的任命、公司出現僵局時的解決途徑予以事前規制。最後,可以在章程中引入股東之間互附忠誠義務的規定,將股東對公司所持有的“信賴利益”落實到股東之間,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當出現股東壓迫及針對少數股東的不當行為時,可以依據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由有不當行為的股東承擔侵權責任和賠償責任。

  公司章程基本作用

  一、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檔案

  公司的設立程式以訂立公司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准或者給予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准,也不能獲得登記。

  二、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檔案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准,並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2]

  三、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

  由於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及其細則,包括經營目的、財產狀況、權利與義務關係等,這就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的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凡依公司章程而與公司經濟進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範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範,是由以下內容所決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顧及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範。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範,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鑑於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