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租賃稅稅率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土地出租應攜帶國有土地使用證、租賃合同等有關資料,主動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等,具體如下:
一、營業稅:按租賃收入依5%稅率計徵;
二、城建稅:按營業稅額依7%稅率計徵;
三、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額依3%的徵收率計徵***有的地方還開徵了地方教育附加,各地不同,徵收率有1%,也有1.5%。
四、印花稅:按租賃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農村土地租賃的方式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租賃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方式。
兩種租賃方式
一是國有土地租賃;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釋出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佈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複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當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時,其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由於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櫃檯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農村土地租賃的記賬方法
租賃土地後發生的費用如何記賬?
例如:一個企業租了30年租期的一塊地,並在這塊租地上加蓋了房子,同時還奠定了地基和圍欄,因此產生了許多的費用,那麼對於這些費用如何做帳呢,房子可以做為固定資產嗎?土地的租賃費用是120000元,能夠記在哪個會計科目下呢?以前這塊地上的房子是用來做存料庫房的,那麼,能夠轉入生產成本當中去嗎?
對於這項具體要求來說,一是在租賃土地上建房所發生的費用與支出可以是在建工程,當房屋建成以後就可以把這個房屋建成後的費用轉入固定資產,特別是在這個房屋上發生的地基、圈圍欄、材料費、人工費等這些費用時,那麼就必須要進行會計科目的記錄,可以計入在建工程會計科目的借方,同時,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材料費會計科目、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等相關的會計科目的借方。二是等工程完工以後,就可以把在建工程的相關費用轉入固定資產會計科目當中,可以計入固定資產中房屋的會計科目的借方,同時也可以轉入在建工程會計科目的貸方。如果土地是在租賃期間,那麼所產生的土地租賃費用就可以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和租賃費等計科目帳戶當中,同時也可以按合同期限攤銷轉入相關的成本費用裡進行財務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