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耕地租賃協議範本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區別。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農村耕地租賃協議相關範本。歡迎閱讀和參考!
農村耕地租賃協議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平等協商,現將土地租賃事宜簽訂合同事項:
一、租賃範圍和用途
甲方經村委同意並報相關部門批准,將其承包的位於 鄉______村面積____畝租地面積以實際丈量為準農用集體耕地租賃給乙方使用。乙方租賃土地的用途為 。
二、年限
租賃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三、土地租金事項
租用土地價格為每畝 元/年,每年總計 元, 租金的交納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由乙方於每年的 月 日交納給甲方,租賃期間不再產生其他費用。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租賃期內甲方必須協助乙方處理好周邊關係,積極提供各項基礎服務。
3、甲方應保證在承租期內提供完整合法的耕地使用權。
4、租賃期內,甲方不得另行租賃該地塊且不得因人員變更影響合同執行。
五、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向甲方交納租金。
2、在租賃期內,乙方從事合同約定專案的生產經營。
3、乙方有權使用租賃土地周邊的水、電及道路等基礎公用設施。
4、在租賃期內,乙方有權對所租賃土地進行聯營,轉租等行為。
5、乙方可在該地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承租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六、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提前終止合同。
1、雙方協商解除的;
2、如甲方基礎設施如水、電、道路無法使用,或其它原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生產的;
3、如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但國家對該地內的植物、設施補償由乙方享受;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甲方中途無故終止合同,除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外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八、其他
1、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蓋 章: 蓋 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租賃的最高期限是多少?
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現階段,我國存在著大量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現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仍然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為。在審判實踐中,擅自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為也多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因此,對於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企業經營用地,需要謹慎對待並儘量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而國家《土地管理法》對於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著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著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無效合同。
關於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