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連鎖合同審查的四大準則

  你聽說過加盟連鎖合同嗎?加盟連鎖合同是指主導企業或加盟授權方把自己開發的產品或服務的營業系統***包括商標、商號等企業形象、經營技術、營業場合和區域***以營業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規定區域內的經銷權或營業權的協議書。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加盟連鎖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法律界專業人士認為,在加盟連鎖經營過程中,專業律師提供非訴訟代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給投資者提供權益上的保障。投資者最好連鎖經營律師,可以有效規避風險,做到合理投資。

  律師通過對過去案例的研究,對常見的連鎖經營糾紛及其解決方式的分析,並結合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走向,幫助投資者引入連鎖經營專案。

  當投資者在連鎖經營過程中出現糾紛時,律師可以及時介入,通過代理訴訟或仲裁,最大限度地為投資者挽回經濟損失。同樣,聘請律師可以在專案風險評估、合同簽約服務、合同審查服務、融資服務、代理訴訟等方面提供服務。

  經營特許連鎖加盟專案四大準則

  今天,大量的特許加盟專案使人眼花繚亂,廣告宣傳單上的介紹似乎都很迷人。

  創業者該選擇哪一個?投資額大的好,還是小的好?不收加盟費的好不好?直營店多的專案好,還是加盟店多的專案好?

  有人做過調查,在美、日等國,採用連鎖加盟經營模式的商店比單獨經營的商店存活率高得多。於是,有很多中國創業者簡單認為,只要是特許加盟的專案就能盈利。

  然而事實是這樣嗎?

  準則一:選對行

  首先,所選行業必須經得起市場的考驗。這是一個最簡單的基準,即企業發展連鎖經營體系至少已經有兩年以上。

  其次,要選擇大眾化、普及性高的商品,這樣比較不會發生流行熱潮一過就成為泡沫的問題。

  此外,商圈的普遍性也很重要。

  準則二:越挑剔的總部越好

  找具有一定開店經驗豐富,且連鎖店數達一定規模或發展至少兩年以上的總部,比較有經營保障。有些新興加盟體系,本身在市場上發展的時間就不夠長,還沒有經過市場的考驗,顧客的消費習慣尚未養成,容易造成暫時生意興隆的假象。

  此外,連鎖品牌的競爭力也是成敗關鍵。觀察美、日零售服務業的發展,連鎖經營的未來必然從單店的競爭邁向品牌之爭,也就是連鎖體系之間的競爭,“有財團背景的連鎖體系,在財力與開發團隊能力較強的情況下,一定會佔優勢”。因此,選擇弱勢品牌的加盟主,雖然可以少繳加盟費與保證金,但相對之下,所能享有的總部的資源和幫助也較少;許多事情都是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競爭力自然也就較弱。

  準則三:評估自己的財務與方向

  很多加盟總部都喜歡已婚的加盟者,如果是和有點錢又不會太有錢的夫婦一起來更好。“因為具有這種特質的人,一方面有經濟壓力,也有過工作經驗,是因為真正想做這行而來,不會因為不能吃苦而輕易放棄。”臺灣的一位業內人士是這樣評價對於加盟者的選擇。

  另一方面,選擇總部雖不要貪小便宜、因小失大,也不能因為投資金額不大,經營的心態上就放牛吃草。

  準則四:親自到總部“面對面”

  很多加盟者只聽總部的書面或說明等一些資料,就草率地簽約加盟,等到有糾紛時到總部一看,才發現總部比自己的店面還小,根本沒有解決門店問題的能力和經驗。因此,親自走一趟總部與其加盟店,蒐集第一手現場資料是必要的。

  另外,可要求總部提供現有加盟店的家數與地點,請總部推薦三家與預期商圈類似的加盟店,進行拜訪洽談,瞭解加盟店的實際經營情況是否如總部所說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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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鎖加盟的加盟方式

  自願加盟

  自願加盟及加盟者擁有經營權和所有權,向加盟總部支付一定的加盟費用,而享受總部提供的CIS***企業識別***系統設計、及店鋪管理經驗***Know-how***。加盟主完全獨立運營店鋪,自負盈虧。

  跨業加盟

  加盟者已經在經營某種商店,想借由店鋪的固定投入***租金、人力成本等***經營更多的商品,起到補充產品線乃至最終實現提高客源和客單價的目的。

  委託經營

  有行業經驗比較豐富的從業人員***店長或總部員工***承包某家加盟店。承包者與加盟總部分拆毛利,但店鋪的運營成本***水電、房租、人員工資***由承包者支付。

  委託授權經營

  想加盟連鎖體系的人,有一定的資金實力,但是自己不想經營店鋪。加盟者與加盟總部約定由加盟總部來運營店鋪,即加盟者對店鋪無經營權但是有所有權,實際營收按照出資比例分拆。

  內部加盟

  由加盟總部與企業公司內部優秀員工共同出資,運營方式與直營店完全相同。創業員工與公司按照出資比例來分拆利潤。

  供貨聯盟

  一些只對加盟連鎖體系產品感興趣的經營者無心加入這個連鎖體系。加盟總部只向經營業者提供貨物,不負責店鋪的管理。這種連鎖體系會隨著規模的增長,大大地降低進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