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微型企業創業培訓

  創業培訓是對具有創辦小企業意向的人員和小企業經營管理者進行企業創辦能力、市場經營素質等方面的培訓,重慶為了微型企業創業做出了什麼培訓呢?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有哪些實施細則出臺?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關於印發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渝人社發〔2010〕15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工商***分***局:

  為推進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工作,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渝府發〔2010〕6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192號***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做好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鼓勵九類人群積極參與創業培訓,提高微型企業創業成功率,實現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目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渝府發〔2010〕6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192號***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對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進行創業知識的培訓,增強其創業能力,提高微型企業的創業成功率,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三條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的物件是具有創業願望和創業條件,符合渝辦發〔2010〕192號檔案規定扶持條件的九類人群***大中專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移民、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文化創意人員、資訊科技人員***。已經接受創業培訓或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申請人可不參加。

  第四條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組織協調工作。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微企辦***牽頭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負責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的整體規劃、綜合管理、組織實施、政策配套和資金落實等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會同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做好本地區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工作。

  第二章 培訓機構和師資管理

  第五條開展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的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人力社保部門或教育部門批准的辦學許可證;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具有合法辦學資格,從事各類培訓工作兩年以上,具有開展企業經營管理和工商稅務法規等知識的教學經驗,能夠履行培訓職責,熱心承擔培訓任務。

  ***三***具有開展創業培訓的教學場地、設施裝置和師資力量,其中自有產權教學場地應達400平方米以上,基本辦學規模不低於200人,通過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證的創業培訓專職或兼職老師不得少於兩名,專職管理人員不得少於三名。

  ***四***具有組織開展集中培訓的住宿、餐飲條件,其中住宿應安全衛生,餐飲應符合食品衛生的相關要求。

  ***五***規章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範,教育秩序良好。

  ***六***其他規定條件。

  第六條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實行定點培訓,凡具備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辦學條件,且願意承擔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工作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均可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和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和人力社保部門審查後,向市微企辦、市人力社保部門推薦培訓機構。市級培訓機構直接向市微企辦、市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市微企辦會同市人力社保部門對全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示。經市微企辦和市人力社保部門共同批准的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以下簡稱定點培訓機構***才能從事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工作,享受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

  第七條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的師資由創業培訓教師、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成功創業者、有關行業專家、有關院校教師組成,承擔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相關課程。

  第三章 培訓組織實施

  第八條每年年初市微企辦根據市政府發展規劃,牽頭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年度計劃,由市微企辦和市人力社保局聯合發文下達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和人力社保部門組織實施。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納入全市的創業培訓計劃。

  第九條各級微企辦、人力社保部門應根據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年度計劃安排培訓任務。微企辦和人力社保部門應在培訓前五個工作日將學員名單和培訓時間告知定點培訓機構,並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定點培訓機構開班前,應向同級微企辦和人力社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見附件1***,經同意後方可開班。

  第十條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創業者創業能力為目的,主要開設政策解讀、專案選擇、融資投資、市場營銷、財務管理、創業例項分析、工商稅務法規知識、創業計劃書創作等課程。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五天,採取集中培訓形式。

  第十一條定點培訓機構負責培訓教學的日常管理。在每班次培訓過程中和培訓結束時,應對授課內容實施監督和評估,並要求授課教師和培訓學員填寫《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教師授課情況資訊反饋表》***附件2***和《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每日意見反饋表》***附件3***等教學質量控制表單,由培訓學員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評分,發現問題應及時改進。

  第十二條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課程結束後,定點培訓機構應對學員的《創業計劃書》進行審定,並出具審定意見。同時,定點培訓機構還應對學員的培訓情況出具負責任的鑑定意見。

  第十三條各定點培訓機構應將舉辦培訓班相關資料建檔,建立培訓臺賬制度,以便儲存和備查。

  ***一***整理方式。培訓資料整理應以培訓班為單位,為每位學員建立培訓檔案,個人資訊和簽名由學員本人填寫,其他資料由專人負責填寫,集中統一管理。

  ***二***整理內容。儲存的資料分為開班申請表、學員登記表、監管記錄表、補貼申請表、補貼人員花名冊、實現創業調查表、創業成功彙總表等基礎資料和圖片、影像等其它資料兩部分。

  第十四條每期培訓過程中,微企辦會同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對培訓開展實地監管,並填寫《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監管記錄表》***附件4***,確保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的教學質量。

  第十五條每期培訓結束後,微企辦應對學員創業情況進行跟蹤瞭解,並向相關部門和單位通報情況。

  第十六條各定點培訓機構於每月20日前向同級微企辦、人力社保部門報送《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統計表》***附件9***,各區縣***自治縣***於每月25日前將《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統計表》***附件9***報市微企辦、市人力社保部門彙總。

  第四章 培訓補貼

  第十七條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由同級財政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微型企業創業者參加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享受一次培訓補貼,不得重複申請。

  第十八條微型企業創業者參加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其培訓補貼由定點培訓機構向同級微企辦和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請,微企辦會同人力社保部門稽核後,送同級財政部門複核,由同級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定點培訓機構在銀行設立的基本賬戶。

  定點培訓機構申請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填寫《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申請表》***附件5***、《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人員花名冊》***附件6***、《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實現創業調查表》***附件7***和《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創業成功彙總表》***附件8***,報同級微企辦會同人力社保部門進行稽核。 第十九條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財務管理及開支範圍:

  ***一***各定點培訓機構應健全和完善會計核算管理辦法,會計資料必須真實、完整,支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合法。

  ***二***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開支內容,必須是與開展教學有關的經濟事項。

  第五章 培訓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各級微企辦、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定點培訓機構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採取明查暗訪的方式監控培訓機構的教學質量,並將檢查結果作為對定點培訓機構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對創業培訓管理不規範、培訓臺賬混亂的,要限期整改,並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減撥培訓補貼資金。對當年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目標任務的,或連續兩年培訓合格率低於90%的,或結業鑑定準確率低於80%的,或連續兩年培訓學員的滿意率低於80%的培訓機構,取消其定點培訓機構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使用,各級微企辦、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提高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對弄虛作假,騙取培訓補貼的,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並追回所有補貼資金,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試行***自2010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試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 扶持物件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物件為國家政策聚集幫扶的 “九類人群”,具體包括:

  ***一***大中專畢業生。指畢業未就業的全日制中專、高職、大專、本科、研究生等學歷層次的畢業生,以及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職教生***含本市集體戶口***。

  ***二***下崗失業人員。持有“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和“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的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的本市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三***返鄉農民工。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在戶籍所在地之外從事務工經商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外出務工經商證明的本市農村戶籍人員。

  ***四***“農轉非”人員。指因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的本市居民。徵地時已作就業安置、戶籍關係已遷出本市的人員除外。

  ***五***三峽庫區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區劃內安置的長江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水淹移民和佔地移民。

  ***六***殘疾人。

  ***七***城鄉退役士兵。

  ***八***文化創意人員。

  ***九***資訊科技人員。指從事網際網路服務、軟體開發、資訊科技服務外包服務的本市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