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主要有幾種情況

  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誤解直接影響到當時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義務。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重大誤解主要有以下5種:

  ***1***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因為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將買賣合同誤解為贈與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初衷,因此,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應屬重大誤解。

  ***2***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但是在以當事人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中***信託、委託、寄存、信貸***,在以某種感情或特殊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合同中***如贈與、無償借貸***,或者在以當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攬***,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則明顯屬於重大誤解。

  ***3***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如將冷凍機誤解為冷藏機。因為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屬於對合同標的本身的誤解,所以將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誤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歸屬重大誤解。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如將贗品當作真跡,將合金當作純金購買,即屬重大誤解。但僅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發生的誤解不屬重大誤解。

  ***5***對標的物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的誤解。如果對上述的誤解造成了誤解者重大損失的當歸屬重大誤解,如果未造成誤解者重大損失則不屬重大誤解。

  因此,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也可以申請其撤銷合同。另外,撤銷權的行使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對方未反對撤銷權人作出的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由於可撤銷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誤解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變為有效的合同。為此,***合同法***第55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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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

  重大誤解,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構成併產生使合同撤銷***或者變更***的法律後果。一般情況下,重大誤解由以下要件構成:

  1、當事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重大誤解的構成必須以意思表示為前提。只有表意人先將其意思表達出來,才能判斷其是否存在誤解,而且其意思表示是基於誤解而作出的,即當事人的重大誤解與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正是由於當事人的錯誤認識,才使其作出了與其真實意思不符的意思表示。

  2、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並導致了合同的訂立,從而使當事人能主張撤銷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誤解並不都能使合同撤銷。我國司法實踐認為,必須是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才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在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的情況下才可能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可能使誤解的一方的訂約目的不能達到。

  如果對如下情況發生錯誤認識,一般則不能認為構成誤解:

  ***1***對訂立合同的動機發生錯誤認識。

  當事人訂立合同都具有各種不同的動機,如購買電腦是為學習所用,在該合同中購買是目的,學習是動機,如果事實上學習本身是一個錯誤,則屬於動機的錯誤,不應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否則將會嚴重影響到交易的安全。當然,如果當事人將其訂約的動機以條件的形式訂立於合同中,則動機的錯誤有可能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2***對某些用語發生錯誤,如不影響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的內容,也不應作為重大誤解而使合同撤銷。

  對合同的內容發生認識上的錯誤,主要是指對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認識上的錯誤;對次要的且不會過多地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合同條款發生誤解,一般不應當作為重大誤解處理。當然,對哪些條款認識錯誤構成重大誤解,應當根據具體合同的性質和交易習慣等因素來認定。

  當事人須對合同的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而非一般誤解。重大誤解應當是對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項發生了錯誤的認識,從而導致誤解人受到重大損失。僅僅是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而且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就不構成重大誤解。重大誤解包括對合同的性質,對對方當事人,對標的物品種、質量、規格、價款、數量的誤解。對於訂立合同動機的誤解,一般不能成為撤銷的理由。因為一般而言,動機存在於當事人的內心,不為外人所知,法律也無法評價,如允許當事人以動機錯誤撤銷合同,勢必影響交易安全,因此,動機誤解不能作為撤銷合同的理由。但是,如果當事人把動機作為合同條件,動機即成為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在此種情況之下,對動機的誤解可以看作對合同內容的誤解,發生重大誤解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合同。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受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造成的

  在重大誤解中,造成誤解的原因在於誤解方自己的過失,如不注意、不謹慎等。如果是受到他人的欺騙,則構成欺詐。有一種觀點認為,這種過失應當是一般的過失,因誤解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誤解,誤解人不得主張撤銷合同,因為法律沒有必要特別保護那些對自己權益漠不關心的人。這是有道理的。但我國法律上未作此區別。誤解系當事人自己的誤解,與第三人的誤傳不同。在誤傳的情況下,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只是由於傳達人或傳達機關的錯誤導致的意思和表示不符。重大誤解的後果直接影響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的履行會給當事人帶來嚴重損害。法律從尊重意思自治和保護誤解方利益出發,賦予當事人雙方以撤銷權,允許當事人變更和撤銷合同。

  4、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可能對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

  正是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發生認識的錯誤,並基於此種錯誤認識而訂約,必然會影響到其所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此才能稱為重大誤解。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誤解會給誤解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法律正是從保護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誤解方的利益出發,才允許其撤銷或變更合同。

  至於誤解是否給當事人實際上造成了較大損失,不宜作為重大誤解的必備條件。在合同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重大誤解一般要給誤解一方造成較大損失。但是,如果合同尚未履行,也可能僅造成輕微的損失,甚至未造成實際損失,此時,仍應當按重大誤解對待。若以造成誤解人較大實際損失為條件,則勢必會把尚未履行的重大誤解合同排除在外。讓當事人履行合同造成損失後再按重大誤解合同處理,這顯然是沒有道理的。只要誤解已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影響到其訂約目的的實現,或者一旦履行就會給誤解人造成較大的損失,都可認為構成重大誤解。當然,如果已造成較大損失的,在合同被撤銷以後,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來確定損失的分擔和損失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