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

  對於普通高等大學生國家有怎樣的政策措施來幫扶他們創業就業?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的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鼓勵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一***國家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的政策措施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大力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意見》***川辦發〔2014〕26號***等檔案規定:

  ***1***對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的中小企業,地方財政應優先考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並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

  ***2***對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並享受50%的財政貼息。

  ***3***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專案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號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4***四川省對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暫定至2015年底。科技型小微企業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請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貸款,並享受財政貼息。

  ***二***國家引導國有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措施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和《關於做好2013-2014年國有企業招收高校畢業生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分配〔2013〕37號***等檔案規定:

  ***1***承擔對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務的中央企業要結合援助專案建設,積極吸納當地高校畢業生就業。

  ***2***建立國有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推動實現招聘資訊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

  ***3***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除涉密等特殊崗位外,要實行公開招聘,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資訊要在政府網站公開發布,報名時間不少於7天;對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明確監督渠道,公示期不少於7天。

  ***三***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享受的優惠政策

  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規定,對各類企業***單位***招用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四***企業為高校畢業生開展崗前培訓享受的優惠政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64號***等檔案規定,企業新錄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

  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按規定開展崗前培訓的,各地要根據當地物價水平,適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標準。

  :鼓勵高校畢業生走向城鄉基層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等檔案規定:

  ***1***完善工資待遇進一步向基層傾斜的辦法,健全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鼓勵畢業生到鄉鎮特別是困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2***對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按規定給予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3***結合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推進,在基層特別是街道***鄉鎮***、社群***村***購買一批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優先用於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就業創業優惠政策普通高等學校大學生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4***落實完善見習補貼政策,對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見習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高校畢業生在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申報相應職稱時,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充分挖掘社會組織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潛力,對到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所在地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協助辦理落戶手續,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群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並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按照國家現行促進就業政策的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

  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群其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的,給予薪酬或生活補貼,同時按規定參加有關社會保險。

  自2012年起,省級以上機關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均應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錄用。市***地***級以下機關特別是縣鄉機關招錄公務員,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吸引優秀應屆高校畢業生報考,錄用計劃應主要用於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

  對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在研究生招錄和事業單位選聘時實行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