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企業政策
我國現如今有什麼關於創業投資企業的政策?具體有哪些?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精神,結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為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條件要求
一、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經營範圍符合《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 在2005年11月15日《辦法》釋出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範圍須符合《辦法》規定。
***二***遵照《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完成備案程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辦法》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須佔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佔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2006〉的通知》***國科發計字[2006]370號***、科技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關於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發火字[2000]120號***等規定執行。
實施辦法
二、創業投資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抵扣額,符合抵扣條件並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三、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其他所得稅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材料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等證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影印件及實投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以及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和高新技術專案認定證書的影印件。
稽核規定
五、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彙總稽核並簽署相關意見後,按備案管理部門的不同層次報上級主管機關:
***一***凡按照《辦法》規定在創業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含副省級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備案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部門,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共同稽核;
***二***凡按照《辦法》規定在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稽核。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稽核公佈在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創業投資企業名單。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稽核公佈在省級有關管理部門備案的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創業投資企業名單,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實施時間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各級財政、稅務等管理部門要及時稽核創業投資企業報送的相關資料,認真做好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落實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於4月30日簽發的《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以下簡稱87號文***,於日前正式釋出。
2005年11月,國務院十部委曾聯合釋出《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並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為配合《暫行辦法》的實施,2007年2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聯合釋出《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通知》******財稅[2007]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該通知首次確立了我國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的基本原則。同年3月釋出的《企業所得稅法》通過第三十一條所明確的“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規定,確認了 31號文所確立的基本原則。
但是,31號文下發地方後,除浙江、江蘇、江西、遼寧等少數省份實施了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外,絕大多數省市區沒有及時實施。其主要原因是地方稅務部門認為,應待國家財稅務部門根據新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法》重新明確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因為,按照以往慣例,像《企業所得稅法》這樣的大法釋出後,具體的稅收政策通常要待按照新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法》重新明確後才能實施。
此次國家稅務總局之所以釋出87號文,目的就是為了切實落實好31號文所明確的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稅收政策,並貫徹實施好《企業所得稅法》。從核心內容看,87號文所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與31號文是一以貫之的:一是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環節是創業投資企業;二是稅收優惠方式是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三是稅收優惠的基本條件是合格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以上;四是稅收優惠力度仍是按照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與此同時,87號文在總結31號文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對以下內容作了進一步明確,並提高了實施的可操作性:
首先,鑑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相應地該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也不適用於合夥企業等非法人企業,因此,87號文在第二條第一款中,旗幟鮮明地規定申請應納稅所得抵扣的創業投資企業的第一位的條件是“經營範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其中,法人創業投資企業除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外,還包括前些年設立的事業法人形式的各類創業投資中心。
第二,雖然07年釋出的31號文也適用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設立後統一按《暫行辦法》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但由於未提及《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不少市場人士誤以為31號文沒有考慮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日前釋出的87號文則在第一條中明確提及了按《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同時,為了體現“統一政策、統一標準”原則,無論是內資創業投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均應遵照第二條第二款要求,“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87號文所明確的操作性條件較好地考慮到了被投資企業的發展變化實際。一方面,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另一方面,又明確“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而且,按照第三條規定,中小企業在接受創業投資前可以不是高新技術企業,而且只需在接受創業投資後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且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投資滿2年。至於企業的規模標準,只要投資前是中小企業就行,投資過後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第四,87號文大大減化了創業投資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式。按照07年釋出的31號文,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必須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彙總稽核並簽署相關意見後,按備案管理部門的不同層次報上級主管機關。此次釋出的87號文僅要求“在其報送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備案”即可。
對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按照所投資企業的“規模”和“技術含量”雙重標準來核定抵扣應納稅所得稅額過於嚴格的問題,在4月11日由北大創業投資研究中心和北京工商大學創業投資研究中心聯合舉辦的“2009中華創投家論壇”上,國家財稅部門有關方面負責人表示,今後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斷完善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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