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出需要什麼手續最新的

  登出公司是個麻煩的事情,一點不比註冊公司省事。公司是怎麼辦理登出的呢?公司的登出流程又是怎麼走的?小編整理了公司登出手續與流程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公司登出需要的手續

  一、提前終止的申請報告***一式兩份***。

  注:1、抬頭:XX公司

  2、正文內要寫明登出的具體原因及內容;

  3、落款:企業名稱、日期並加蓋公章。

  二、經各董事簽名確認並加蓋公司公章的董事會決議。

  注:須有時間、地點,並由全體董事同意並親筆簽名。

  三、投資各方加蓋公司公章確認或公司董事長簽名確認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注:落款須含日期並加蓋公章。

  四、註明時間、地點的提前終止經營的協議***原件,獨資企業不需要***。

  五、已年檢的企業批准證書正本及副本二原件、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六、經中國法定驗證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近年審計報告***如皆為影印件,須加蓋企業騎縫章***。

  七、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債權人名單、債務人名單。

  八、債權、債務處置情況說明,財產處置情況說明,公司員工安置情況說明。

  到所在地的工商局辦理。

  分公司登出所需要材料

  分公司登出登記提交材料目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檔案。

  注: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分公司申請登出登記適用於本規範。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影印件的一般均應提交原件;

  提交影印件的,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登出公司資訊:靠登出企業逃避債務行不通

  如何才能逃避債務?是低價、無償轉讓財產?還是採取資產不入賬、公款私存的方式規避執行?"精明"的被執行人找到了一種全新的途徑——登出企業,讓債務跟著企業一起消失。

  負債企業剛有登出念頭 明示法律後果促成和解

  "被執行人通過登出企業逃避債務,是一種典型的規避執行的行為,多見於企業改制過程中。"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張xx向《法制日報》記者詳細介紹了宣州法院近期執行的一起案例。

  2009年11月27日,宣州法院就河南省商水縣豫東車輛配件廠與宣城市xx龍車輛配件製造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被告xx龍公司支付豫東廠貨款57.03萬元及利息。因xx龍公司未履行給付義務,豫東廠向宣州法院申請執行。

  張xx介紹,執行立案後,該院法官走訪調查了房管部門、土地部門、車管所、銀行以及與xx龍公司有業務來往的企業,均未發現xx龍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xx龍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經法院傳喚到庭後稱,xx龍公司實際在2004年就已破產,現準備對公司組織清算後登出。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法院責令xx龍公司將其2003年至2009年度原始財務憑證送交法院,法院聘請會計師進行審計。"張xx回憶說,經審計,xx龍公司具有股東虛假出資、虛假列支等情形,存在非法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執行的重大嫌疑。

  之後,法院向xx龍公司下發報告財產令,限xx龍公司3日內向法院申報可供執行的財產。法官還明確告知汪某,如其繼續規避執行,法院可能對其採取刑事處罰,並將聯合有關部門把其列入"黑名單",在報紙上對其逃避債務的行為進行曝光,今後即便再成立企業,也將影響企業貸款和業務開展。

  最終,xx龍公司迫於壓力,主動請求與申請人豫東廠協調解決。2010年9月27日,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點評】張xx:被執行人是企業的,其法定代表人是執行順利與否的關鍵。本案中,法院通過審查被執行人原始財務憑證,發現被執行人有惡意規避執行的重大嫌疑後,以此為突破口,加大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思想攻勢,通過法制宣傳和思想教育,迫使其主動要求與申請執行人和解。

  為防止企業"金蟬脫殼",宣州法院設定了3道防線:對於企業向法院申請破產的,法院嚴格審查把關,全面梳理債權債務;對於已申請執行的,法院全力調查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法院還建議檢察機關,督促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發現企業財產轉移行為要積極起訴,避免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國有資產流失。

  搶先一步登出企業 遺債股東自掏腰包

  與上述宣州法院案例有所不同,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的一則執行案例中,執行立案時,被執行人已"搶先"一步登出了企業。

  "被執行人認為,企業沒有了,債務也就理所當然不存在了。這真是痴心妄想。"大興區人民法院執行三庭庭長張xx向《法制日報》記者說。

  2006年,大興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由北京中益巨集圖投資有限公司於當年9月30日前給付原告唐山金順達水泥有限公司貨款98950元。由於中益公司未履行義務,金順達公司向大興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大興法院查明:中益公司於2006年7月10日作出股東會決議,由公司股東王相彩、王殿坤組成清算組,並向工商管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之後,清算組在未通知金順達公司申報債權的情況下作出報告稱: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大興分局准予中益公司登出。

  "鑑於中益公司已經登出,大興法院作出裁定終結了執行程式。法院建議金順達公司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清算組成員王相彩、王殿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張xx說。

  之後,金順達公司向大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相彩、王殿坤賠償貨款及訴訟費損失10萬餘元,並支付利息損失。法院經審查認為,由於王相彩、王殿坤的原因導致金順達公司的債權不能實現,應作為賠償主體承擔責任。判決完全支援了金順達公司的訴求。

  判決生效後,王相彩、王殿坤未履行義務,金順達公司於2009年11月25日向大興法院申請執行。大興法院將王相彩名下的存款劃扣至法院,併發金順達公司,該案執行完畢。

  【點評】張xx: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出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129.30 0.08%]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因此,執行過程中發現公司被惡意登出的,法院執行機構可建議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方式要求相關主體承擔責任。

  在此提醒,登出企業逃避債務往往得不償失。如果被執行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原本股東只要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果股東惡意登出企業逃避債務,其將以個人資產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被執行人是國有企業,相關法律還規定了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惡意登出企業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