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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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清算

  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係,依照法定程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係,從而剝奪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併或分立而解散外,其餘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式。公司清算是一個系統工作,在公司的清算過程中,可以將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債權侵權行為理論吸納進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清算 - 意義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可人類社會自步入商品經濟以來最偉大的創舉,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最有力的火車頭。現代公司無論怎麼改變更新,但是保持巨大吸引力和旺盛生命力的精髓沒有改變。那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的精髓—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資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儘管公司歷史發展中有無限兩合公司的出現,但是筆者認為,真正代表公司發展方向並促進其發展的仍是公司股東責任和公司責任的有限性。這種責任體制的設立是其成長的原動力,事實也證明,現代公司無論如何完善治理結構,都將圍繞這個大前提來進行。成千上萬的投資者之所以出資設立公司或者參股投資,都看到公司法人制度這一巨大的優越性。就投資本身來說,風險性與之生而俱來,有時因為投資產生的風險要大過投資的本身。因此,如何降低投資風險便是投資者在投資時必須加以認真考慮的問題,其要努力的減少承擔責任的方式。同時交易相對人也存在風險,而其要想降低風險機會,有時就必須藉助於投資者的責任的擴大來實現。因此,公司制度的設立便是雙方博弈的結果,是一種交易雙方投資風險折衷的產物。這種制度的設立較為公平的分擔了交易主體的風險負擔。但是,辯證看待一個事物是

  一個必須考慮到的真理,當我們熱情謳歌公司法人制度的巨大優越性時。 我們也必須認識到這種制度同樣是一把鋒利的雙刃劍,其在促進社會經濟進步,創造財富的同時,也在鋒利割殺著商業社會中善良的交易對方。事實也恰恰如此,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存在著弊端。這種弊端在於惡意投資者濫用公司法人制度,損害交易相對人,進而獲取不法利益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公司股東虛假出資,大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戲”,利用公司人格能撈一把則好,如撈不成,也可藉助公司法人人格做擋箭牌,自己則安然無恙。還有股東大玩“金蟬脫殼的把戲”,出資之後,抽逃資金,轉移公司財產,然後將一個沒有財產作為支撐的空殼公司拋擲一處,笑看公司債權人對該空殼公司窮追猛打。可以說,凡此種種不善行為,均是利用了公司人格制度的精髓。針對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人們也是拿出種種措施予以應對。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提倡,公司侵權理論的建立。這些措施都有著很大的優越性。但是,凡是股東藉助公司法人制度騙取社會善意的情況下,其所利用的公司都不會長久存在,公司終止自然為經常現象,因此,設計好公司清算這一重要的環節為解決上述公司種種弊端的最後防線,並且不失為一劑對症良藥。公司清算是一個系統工作,在公司的清算過程中,可以將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債權侵權行為理論吸納進來。

  現代公司制度在突飛猛進的發展,而我們的目標在於發揮公司法人制度的長處,磨去公司反面作用的鋒利。圍繞這個命題被現代人所關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理論自然顯露出蓬勃的生命力。可以說,完善公司設立制度是為了規範公司的設立的高效與目的的正當性,完善股東權的保護、公司的管理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激發投資者的投資信心,而當公司走向消亡的這一刻,我們就必須深刻的來認識公司清算制度的意義,因為,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治理結構中最後而且十分重要的一環。這一環的重要性在於不僅保護了股東的權益、而且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的最鋒利的武器、最有效的良藥,是促使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基石。在我們對公司清算的含義以及公司清算的巨大作用做出闡述之後。我們必須從目前的立法狀況的現實出發,探討公司清算制度的設立問題。

  公司清算 - 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啟動

  2007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破產企業管理人。

  程式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2、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並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變價

  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4、清償

  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二***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5、終結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後分配完結後,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公司清算 - 自由清算

  任意清算也稱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東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的清算。此種清算一般沒有先後程式規定,也無論是否能足額清償,不能清償的債權不因清算結束而消滅。任意清算通常適用於兩合公司、無限公司。

  法定清算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的清算。法定清算對公司財產的清算有順序規定,法定清算結束,公司法人資格依程式消滅。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清算均是法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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