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自主創業無息貸款政策
很多的學生會選擇無息貸款這種方式來創業,那麼無息貸款需要什麼要求和條件呢?大學生自主創業有哪些政策?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大學生自主創業無息貸款的要求和條件:
1、當地政策允許,有大學生創業貸款貼息政策;
2、大學生有良好創業專案,該專案可持續經營或預期可持續經營;
3、申請大學生有一定的資本條件,專案啟動資金;
4、申請大學生個人信用良好;
5、貸款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大學生自主創業無息貸款:北京豐臺區自主創業無息貸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經濟特區內依法設立的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並督促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和考核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發展協調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中小企業經濟執行分析會,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本省中小企業政策、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提供服務,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中小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省統計部門會同省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健全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加強對中小企業進行統計調查和動態監測,建立中小企業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制度,為政府決策和管理提供服務。
第七條中小企業的財產權、經營權、公平競爭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依法經營管理,誠實守信,增強社會責任,不得損害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資金支援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沒有設立專項資金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財政支援。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下列扶持中小企業的事項:
***一***支援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
***二***支援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三***支援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技術進步、資源綜合利用和資訊化建設;
***四***支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開展培訓、諮詢和資訊服務等工作;
***五***支援中小企業承擔和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六***支援中小企業專業化、集聚化發展以及與大企業的協作配套;
***七***支援中小涉農企業、鄉鎮企業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
***八***用於與國家扶持中小企業資金的配套;
***九***支援中小企業開拓市場;
***十***其他支援中小企業的事項。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建立政府公告、社會推薦、專家評審等制度。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設立專項資金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用徵集、信用評價、信用檔案和失信懲戒等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中小企業信用資料庫,並按國家和本省規定向社會公開。財政、稅務、工商、環保、質監、勞動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中小企業的基礎信用資訊。
人民銀行和有關金融機構應當支援地方信用體系建設。
第十條工商、稅務、財政、中小企業行政主管等部門,中小企業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應當指導、培訓、幫助中小企業建立健全財務報表、經營賬冊制度,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對財務制度健全、經營規範的中小企業,金融機構可以優先評級授信和給予貸款。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融資溝通協調製度,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國家、本省產業政策,且信用等級高的中小企業給予信貸支援,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專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可以在增量的指標上,單獨安排中小企業信貸規模,並簡化貸款程式,縮短審批時限,滿足企業融資的需要。
有條件的省內金融機構可以設立中小企業信貸部門,為中小企業的信貸、支付結算、財務諮詢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展和規範產權交易市場,推動資本的流動和重組。鼓勵、引導和支援有條件的中小企業,通過股權融資、債券融資、專案融資、融資租賃和股權質押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直接融資。
第十四條鼓勵中小企業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參股海南農村信用社,發揮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在中小企業發展中的融資平臺作用。
企業和個人資本可以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證券監管機構引導中小企業優化資本結構,完善法人治理,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培育中小企業上市資源,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和發行企業債券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擔保機構的引導和監督,建立、完善省和市、縣、自治縣擔保體系。省級擔保機構可以採取聯保、再擔保等方式開展擔保業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出資設立或參股設立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
引導、鼓勵社會各種資本依法設立擔保機構,參與省和市、縣、自治縣擔保體系建設。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享受有關稅費減免的優惠。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於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信貸風險補償、資本金補充和業績獎勵。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八條擔保機構應當在註冊登記後三十日內到同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鼓勵、引導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對中小企業成立的互助擔保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參照第十七條的規定給予扶持。
第三章創業扶持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中小企業依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的權利。凡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中小企業均可投資和經營。
第二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中小企業實行直接核准登記制,市、縣、自治縣工商行政部門可以委託轄區工商所核准登記。對符合註冊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核心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設立中小企業可以實行註冊資本分期繳付制。註冊登記後1個月內注入的首期出資應當不少於註冊資本總額的10%,1年內注入的出資應當不少於註冊資本總額的50%,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登記後的3年內注入,設立投資公司應當在登記後的5年內注入。
對分期注入註冊資本金的中小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實收資本。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繳足或無法繳付註冊資本的,應當辦理註冊資本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第二十三條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以自主決定經營專案和經營方式,但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合理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為創辦中小企業提供條件。對與大企業大專案開展協作配套生產的中小企業叢集,或具有區域經濟特色的中小企業叢集的發展用地,應當優先統籌規劃和安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閒置廠房等改造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
鼓勵社會各類資本利用現有開發區***園區***資源建設小企業創業基地、產業化基地和共性技術服務平臺,引導中小企業聚集發展和產業化經營。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鼓勵和引導中小企業進入開發區***園區***聚集發展和產業化經營。
第二十五條下列中小企業,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一***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員、自主擇業的復員轉業軍人、大中專畢業生創辦的中小企業;
***二***當年招用失業人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
***三***符合國家、省支援和鼓勵發展政策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
***四***在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創辦的中小企業;
***五***安置殘疾人員的中小企業;
***六***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
第二十六條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小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徵或者免徵。自治縣決定減徵或者免徵的,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中小企業投資者及招聘的高等學校畢業生、高階專業技術人員可以依照規定在本省落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前款規定人員的子女就近入幼兒園或者入學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