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怎麼應對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試用期的相關法律知識。

  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應對辦法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1996年原勞動部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制定了實施細則:“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試用期的約定有上限沒有下限,甚至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何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所以,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法律明確規定了試用期的期限。

  根據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同的合同期限可以約定不同的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2、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3、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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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的補償問題

  關於試用期辭退有否補償的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並沒有包括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沒過試用期是不能要求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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