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生育保險有哪些政策
生育保險的政策是青島朋友們都在關注的事情,青島生育保險的最新政策如今出臺了什麼?青島生育保險政策這個問題由小編來為您解答!
青島生育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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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鎮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需求,促進婦女就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國家、省駐青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職工生育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建立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基金。職工生育保險服務實行社會化管理。
第四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並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城陽區、嶗山區、黃島區***以下簡稱七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以下簡稱五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生育保險業務。經辦機構經費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衛生、計劃生育、財政、物價、審計、人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並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以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0.9%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繳納標準的調整,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六條 國家機關和財政核撥正常經費的事業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收支統管的原則列入單位預算;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財政補助資金應當優先用於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他單位的生育保險費從應付福利費和勞動保險費中列支。
第七條 駐七區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基金由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徵繳、支付和管理。駐五市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基金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繳、支付和管理,適時實行全市統籌。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30日內,新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准成立後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登記。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佔、挪用。生育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併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第十二條 職工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絕育術後的復通手術以及實施上述手術引發的併發症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三條 女職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內,因妊娠和生育發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治療費、檢驗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生育津貼以本人當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按對應享有的天數計發。
***一***生育順產的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難產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二***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第十五條 女職工妊娠期併發症、合併症及產後產褥病症和因其他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市和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執行情況和當地生育醫療水平的變化,對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作適當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後施行。
第十七條 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生育保險醫療費標準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
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協議管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計劃生育部門制定。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社會公佈生育保險協議服務機構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