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社保中心個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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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養老保險補繳政策
我市出臺補繳養老保險費新政策
日前,我市出臺補繳養老保險費新政策,對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人員及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做出明確規定,為各類人員補繳以前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提供了政策依據。
■補繳範圍:
這次享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包括未參保企業和人員及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不包括按規定核定了繳費基數但有歷史欠費的企業和人員,對已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歷史欠費的滯納金,仍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確定和徵收。
◎關於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關於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後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
國家和省規定的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人員***含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後的原臨時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於用人單位原因部分人員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後,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從規定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之月,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原長期病休6個月以上時間、判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允許補繳。
單位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註冊成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可以按優惠政策補繳。但補繳的時間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鄉鎮企業最早從2003年1月起補繳***,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應按上條規定的最早補繳時間補繳***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後,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
整體未參保單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尚未參保繳費的各類企業和職工。
整體未參保單位參保補繳,應全員參保補繳。單位全員補繳後,由原單位負擔養老保險費用的退休人員,從全部補繳資金到賬後的下月起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從納入統籌的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納入統籌時原單位負擔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2007年底的實際發放額加2008年以後調待全省平均增加額核定***2008年全省人均月增加養老金143.5元,核定2007年原單位實際發放退休人員養老金時,應核實2007年1-12月實際發放額,取月平均數。下同***。
曾在國有、集體企業工作的職工,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已以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中斷或雖未參保的原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含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和實行臨時工繳費制度後的原臨時工***,現自己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將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前應補繳的時間按補繳有勞動關係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標準進行補繳。與原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後至以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前未繳費的時間,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準進行補繳。
原國有、集體企業中的固定職工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自實行個人繳費起一直未參保繳費,現企業已經滅失,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本人自願,可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準從2007年開始向前補繳或向後繼續繳費。男繳至滿60週歲、女繳至滿55週歲,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繳費滿15年以上,辦理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手續。原在企業工作時間,符合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即將企業和個人實行繳費制度後,應繳費的時間均補繳齊,其中,建立個人賬戶後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後視同繳費年限。勞動合同制職工補繳1993年1月前養老保險費,應按補繳有勞動關係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標準進行補繳。一直是臨時工,且本人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現企業已經滅失,不允許補繳。上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規定計算,從補繳完成的下月起計發,從納入統籌的次年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以前不補調、不補發。
因終止勞動合同,按國家和省規定一次性結清有關保險待遇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人員***不含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可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準補繳或重新繳費滿15年後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一次性結清待遇的繳費年限不再計算。現已達到或超過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職工也可按此辦法補繳。
■補繳基數和繳費比例
未參保或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兩個階段:
一是補繳有勞動關係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1995年底以前***建立個人賬戶前***的,按中斷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其中***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1996年1月以後***建立個人賬戶後***的按中斷當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補繳時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為中斷當年繳費比例。
二是補繳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動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個人賬戶前***按中斷繳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1996年1月以後***建立個人賬戶後***按中斷繳費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60%或100%為基數,均按20%比例補繳。
■滯納金和補繳利息
對於補繳有勞動關係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可適當減收滯納金,對於個人繳費部分只收取利息。超過補繳優惠期限,即便是主動補繳,也不再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經法院判決或勞動仲裁裁決由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以及經審計、稽核、監察、舉報發現繳費基數不實、少報繳費人數造成少繳、漏繳養老保險費責令補繳的,嚴格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不得減收滯納金。
補繳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12%部分按補繳有勞動關係期間單位繳費部分應繳滯納金比例確定收取滯納金標準,8%部分按規定收取利息。但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準補繳的起始時間不早於1993年1月。
整體未參保單位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於2009年6月底前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簽訂分期補繳協議,協議補繳期限最遲不晚於2010年底。補繳協議期內分期補繳完成的,可享受減收滯納金的優惠政策。
■繳費時間
對於不同群體確定了不同的補繳時限。單位已經參保,但有部分人員未參保的企業職工,原固定工最早可從1993年1月補繳;原臨時工1994年12月以前轉招為勞動合同制的,最早可從1990年3月補繳;原臨時工1995年1月以後轉招為勞動合同制的,最早可從1986年10月補繳;一直是臨時工的最早可從1986年10月補繳。
■特別規定
未在企事業單位工作過或在企事業單位參保繳費不足10年的,從1993年1月按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人員補繳標準補繳的女參保人員,必須滿55週歲後,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1、在同一繳費年度內已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在同一繳費年度如果有可選擇的補繳年限,可以多次進行補繳。
2、申請補繳時,由參保人本人持身份證原件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補繳申請,經辦機構按參保人補繳時選擇的繳費標準以及補繳年限進行補繳。
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參保人申請,列印《鄭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以下簡稱《補繳申請表》***,並由本人確認後,經辦人員簽字蓋章。
4、申請補繳人員持《補繳申請表》和本人身份證到指定銀行繳費。
5、在同一繳費年度內應繳費未繳費的參保人,下一自然年度資訊系統自動作廢其上年度徵集計劃,不為其產生下一年度徵集計劃,待參保人本人下一年度持身份證原件到經辦機構選擇繳費標準和繳費年限後,經辦機構為其列印《徵集計劃單》,參保人持《徵集計劃單》到指定銀行進行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