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漁具通告
為切實保護漁業資源,實現漁業生產可持續發展,嚴厲打擊使用定置網等禁用漁具進行非法捕撈的行為,根據農業部有關通知及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工作要求,市政府決定對在我市管轄範圍內的海域使用定置網等禁用漁具開展清理整治行動。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萬寧市人民政府關於
清理整治定置網等禁用漁具的通告
為切實保護漁業資源,實現漁業生產可持續發展,嚴厲打擊使用定置網等禁用漁具進行非法捕撈的行為,根據農業部有關通知及海南省海洋與漁業監察總隊工作要求,市政府決定對在我市管轄範圍內的海域使用定置網等禁用漁具開展清理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標和物件
***一***整治目標:依法嚴厲打擊海洋非法捕撈行為,切實提高漁民群眾自覺使用規範漁具、養護漁業資源的意識,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促進漁業生產可持續發展。
***二***整治物件:全市轄區範圍內海域使用定置網***絕戶網***等禁用漁具的單位及個人。
二、整治要求
***一***凡在我市轄區範圍內海域違規使用定置網等禁用漁具的單位及個人,必須於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5月1日,限期三天內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將視為無主漁具進行處置。
***二***2016年5月2日後,市政府將開展打擊違規使用定置網等禁用漁具整治行動。對一經發現定置網等禁用漁具的,視為無主漁具進行處置,並對違規作業的漁船扣除當年漁業油價補助資金,嚴重違法的,吊銷捕撈許可證。
***三***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從嚴、從重、從快”的原則依法進行處罰。
***四***對威脅、阻礙、拒不配合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舉報電話及***
1.萬寧市海洋與漁業局:0898-62223485
2.港北轄區:13976068009,13907590003
3.烏場轄區:13398952988,13337680155
4.坡頭轄區:13118912999,15008961213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萬寧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8日
範文二
浙江釋出禁用漁具使用問題通告
2014年12月24日浙江省人大會通過了《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修改決定,將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禁止製造、維修、銷售、使用電脈衝、地籠網、帆張網、多層囊網拖網等禁用的漁具。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修改為“禁止製造、維修、銷售、使用、隨船攜帶國家和省規定的禁用漁具和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為了做好《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新舊規定之間的銜接工作,近日浙江釋出了《關於電脈衝、地籠網、帆張網、多層囊網拖網使用問題的通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明確了原省條例列舉的4種漁具***或助漁裝置***使用問題。
一是繼續將電脈衝助漁裝置列該省禁用漁具,禁止製造、維修、銷售、使用和隨船攜帶電脈衝驚蝦儀及其他利用電脈衝方式進行捕撈和輔助捕撈的漁具***助漁裝置***。
二是繼續將地籠網***定置串聯倒須籠***列為海洋開放性水域禁用漁具。地籠網在內陸水域的使用問題依照《浙江省漁業捕撈許可辦法》第十條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將帆張網***規範名稱為:單錨張綱張網***列為過渡漁具,網目***或網囊***尺寸不得小於55毫米;禁止帆張網使用多層囊網或加裝襯網。
四是繼續將多層囊網拖網列為該省禁用漁具,禁止製造、維修、銷售、使用和隨船攜帶多層囊網拖網。其他型別拖網及其最小網目尺寸要求,按照《農業部關於實施海洋捕撈準用漁具和過渡漁具最小網目尺寸製造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3〕1號***和《農業部關於禁止使用雙船單片多囊拖網等十三種漁具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3〕2號***等規定執行。
五是製造、維修、銷售、使用、隨船攜帶禁用的漁具或者不符合規格標準的漁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等相關規定分別予以處罰。
範文三
農業部關於禁止使用雙船單片多囊拖網等十三種漁具的通告
為加強捕撈漁具管理,鞏固清理整治違規漁具專項行動成果,保護海洋漁業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渤海生物資源養護規定》和《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農業部決定全面禁止使用雙船單片多囊拖網等十三種漁具。現通告如下:
一、實行時間和範圍
自2014年1月1日起,黃渤海、東海、南海三個海區全面禁止使用雙船單片多囊拖網等十三種漁具,淺海、灘塗等沿海開放式養殖水域也屬禁止使用範圍。
二、禁用漁具目錄
除繼續執行國家現有規定外,黃渤海、東海、南海三個海區內禁止使用雙船單片多囊拖網、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柄鉤耙刺、拖曳水衝齒耙耙刺、攔截插網陷阱、導陷插網陷阱、導陷箔筌陷阱、攔截箔筌陷阱、漂流延繩束狀敷網、船布有翼單囊地拉網、船布無囊地拉網、拋撒無囊地拉網、拖曳束網耙刺等十三種漁具,詳見附件。
三、有關要求
禁用漁具的所有者、使用者須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對上述漁具進行清理和更換。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製造、銷售、使用雙船單片多囊拖網等十三種禁用漁具。沿海各級漁業執法機構要對海上、灘塗、港口漁船攜帶、使用禁用漁具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對製造、銷售、使用禁用漁具的,依據《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處理、處罰,並對使用禁用漁具的漁船,視情全部或部分扣除當年的漁業油價補助資金。對攜帶禁用漁具的捕撈漁船,按使用禁用漁具處理、處罰。
本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禁用漁具目錄
農業部
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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