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除警告處分的決定

  鑑於在被處分後,能及時改正錯誤,所以解除對其的警告處分,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範文篇,供大家參考!

  範文篇一

  沈xx:

  沈xx,男,中共黨員,漢族,江蘇省xx市人,大專文化,1959年2月出生,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8年11月參加工作。

  沈xx同志在擔任惠山工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副科級***期間,因對代管堰橋市場、金惠市場期間存在的亂收費行為及財務管理、票據管理和使用上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於2010年3月16日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沈xx同志在受處分期間,能夠認真反省自己所犯錯誤並積極工作。其間,未發現新的錯誤。現根據本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經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按期解除沈xx同志的行政警告處分。

  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5月18日

  範文篇二

  孫明,男,漢族,1962年3月出生,江蘇灌雲人,大專文化程度,1983年7月入黨,1981年7月參加工作。20xx年10月至20xx年8月任市統計局局長、黨組書記,國家統計局xx調查隊黨組書記,期間20xx年4月起任市第三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副組長、經濟普查辦公室主任;20xx年8月至今任xx港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

  市經普辦負責全市經濟普查工作,由於普查指導檢查不力,未能有效指導縣政府和各級普查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工作失察,致使20xx年初東海縣、贛榆縣在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中發生統計違法行為,被省政府辦公廳向全省通報。對此,市統計局局長、經普辦主任孫明負有一定領導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四條之規定,經研究並報市政府20xx年12月25日批准,決定給予孫明行政警告處分。

  20xx年7月24日,xx市統計局《關於申請解除孫明行政警告處分的報告》反映,孫明在處分期間,能夠檢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與錯誤,認真組織查詢經濟普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積極採取措施進行全面整改。東海、贛榆兩縣在經濟普查工作中的統計違法行為全面糾正,經濟普查工作各個環節的監督與檢查力度大大加強,經濟普查資料質量得到了進一步提高。鑑於孫明能夠吸取教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解除條件,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第九條之規定,經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研究並報市政府20xx年10月19日批准,決定從20xx年6月24日起解除孫明行政警告處分。

  xx市監察局

  年10月28日

  範文篇三

  李xx,男,1961年7月出生,漢族,廣東省南海人,群眾,1982年7月畢業於xx水利學院水工建築力學專業,本科學歷,教授級高階工程師,1982年8月進入廣東省水利電力勘測設計院***20xx年更名為“廣東省水利電力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以下統稱“省水電設計院”***工作,20xx年11月至2008年4月任省水電設計院副總工程師,2008年4月至今任省水電設計院總工程師***副處級***。

  因在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給國家財產造成較大損失,20xx年6月xx日,我廳以粵水人事〔20xx〕18號文給予李xx行政警告處分,到2016年1月xx日滿6個月。李xx同志在受處分期間,能夠正確認識自己的違紀行為,認真吸取教訓,工作表現較好。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經廳黨組研究,決定:按期解除李xx行政警告處分。

  廣東省水利廳

  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