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稅收保障條例

  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種特殊分配關係。下文是,歡迎閱讀!

  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稅收徵收管理,保障地方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稅收保障,是指地方稅務機關以及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為保障地方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採取的稅收預測、控管、協助、監督以及舉報獎勵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決定。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涉及地方稅收內容的,應當徵求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並按規定上報備案。

  第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無償提供納稅諮詢服務,依法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濫用職權不徵、少徵、多徵稅款或者刁難納稅人。

  第五條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舉報。地方稅務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予以查實,依法處理。

  地方稅務機關對被舉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查實後,應當根據舉報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地方稅務機關會同省財政等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另行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機制,加強隊伍建設,完善執法責任制,做到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文明服務,依法接受監督。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阻撓或者取代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徵收管理,嚴格稅源控管,積極培植稅源,依法組織地方稅收收入,應收盡收,不得混淆預算級次或者改變稅種,不得虛收、異地徵收、提前徵收或者截留、挪用稅款。

  第八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稅源實際情況以及國家稅收政策等,科學預測地方稅收收入,並於每年11月2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地方稅收收入預測及其說明,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地方稅務機關,同時送本級財政預算編制機關。

  財政機關編制、調整地方稅收收入預算草案時,應當充分聽取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的意見,並保持與本行政區域的本級次稅源相適應。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與地方稅務機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協作,及時打擊稅收違法行為,維護稅收秩序。

  地方稅務機關在查處涉稅違法行為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 地方稅務機關與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單位之間應當建立資訊共享制度。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將下列情況以書面或者電子資訊的形式通報給同級地方稅務機關:

  ***一***發放、變更、登出生產經營許可證照的情況;

  ***二***發放、變更、登出土地使用證書以及土地交易的情況;

  ***三***發放、變更、登出房產證書以及房產交易的情況;

  ***四***其他與地方稅收徵收管理有關的情況。

  第十一條 演出活動主辦單位在每次演出2日前,應當將演出合同、演出活動安排和演出收入分配方案等材料報演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演出合同和演出活動安排發生變化的,演出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演出前1日內重新報送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告知當地的地方稅務機關:

  ***一***為個人進行建築施工或者進行室內裝飾、裝修並取得收入的;

  ***二***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出租房屋的;

  ***三***其他應當依法納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並經查實納稅人未依法納稅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比照舉報獎勵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對下列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託代徵的徵收方式,有關機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支援和協助:

  ***一***擁有並使用車輛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的車船使用稅;

  ***二***從事客貨運輸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的地方稅;

  ***三***房屋租賃過程中應當繳納的地方稅;

  ***四***技術轉讓、技術服務以及人才交流過程中應當繳納的地方稅;

  ***五***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施工或者房屋裝飾、裝修業務的外地納稅人應當繳納的地方稅;

  ***六***依據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委託代徵的其他地方稅。

  第十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與受託方簽訂委託代徵稅款協議書,並按規定向受託方發放委託代徵稅款證書。

  委託代徵稅款證書的式樣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第十五條 委託代徵稅款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託雙方的名稱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

  ***二***代徵稅款的物件和範圍;

  ***三***代徵稅款的稅種、稅目、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計算方法等;

  ***四***委託代徵的期限和要求;

  ***五***代徵稅款的解繳期限和程式;

  ***六***代徵手續費;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必要的內容。

  第十六條 受託方應當按照委託代徵稅款協議書的規定,以地方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徵收稅款,並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代徵範圍。

  受託方代徵稅款時,必須出示委託代徵稅款證書。受託方不出示委託代徵稅款證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繳納代徵稅款。

  第十七條 納稅人拒絕繳納代徵稅款的,受託方應當於納稅人拒絕繳納代徵稅款時起1日內告知委託代徵的地方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在地方稅務機關作出處理前,受託方不得自行處理。

  納稅人直接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受託方不再代徵此項稅款。

  第十八條 受託方應當依照規定領取、保管、使用稅收票證,單獨設立代徵稅款賬簿,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解繳代徵的稅款,不得擠佔、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徵的稅款。

  第十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代徵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必要時,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派員協助受託方徵收稅款。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照委託代徵稅款的入庫級次,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委託代徵手續費,並按季度撥付給地方稅務機關。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受託方支付代徵手續費,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報告人的情況、受託方的情況以及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單位通報的情況嚴格保密。

  第二十二條 有關機關、單位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干預、阻撓或者取代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決定的;

  ***三***未履行法定職責並給地方稅收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提供地方稅收收入預測及其說明的;

  ***二***地方稅務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與有關單位共同混淆稅款入庫級次或者不徵、少徵、多徵、虛徵、異地徵收、提前徵收稅款的;

  ***三***截留、挪用稅款或者代徵手續費的;

  ***四***未依法履行保密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稅收的職能作用

  組織財政收入

  稅收是政府憑藉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集中一部分剩餘產品***不論貨幣形式或者是實物形式***的一種分配形式。組織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原生的最基本職能。

  調節社會經濟

  政府憑藉國家強制力參與社會分配,必然會改變社會各集團及其成員在國民收入分配中佔有的份額,減少了他們可支配的收入,但是這種減少不是均等的,這種利益得失將影響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能力和行為,進而對社會經濟結構產生影響。政府正好利用這種影響,有目的的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引導,從而合理調整社會經濟結構。

  監督經濟活動

  國家在徵收取得收入過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細緻的稅務管理基礎上,具體掌握稅源,瞭解情況,發現問題,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並同違反稅收法令的行為進行鬥爭,從而監督社會經濟活動方向,維護社會生活秩序。

  稅收的作用就是稅收職能在一定經濟條件下,具體表現出來的效果。稅收的作用具體表現為能夠體現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調節經濟總量,保持經濟穩定;體現產業政策,促進結構調整;合理調節分配,促進共同富裕;維護國家權益,促進對外開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