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

  為規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山東省釋出了。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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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並減免法律服務費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經司法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法律服務人員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其他社會法律服務人員以及社會法律援助志願者。

  第三條 法律服務機構及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法律服務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必須盡職盡責,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監督並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統一受理並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籌集法律援助資金,承辦本轄區有重大影響、複雜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法律援助物件、範圍和形式

  第六條 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本省的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而無其他收入,經濟困難的;

  ***二***經濟困難的優撫物件;

  ***三***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收養人員;

  ***四***農村“五保戶”;

  ***五***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

  其他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受理。

  第七條 前條所列當事人可以就下列範圍的法律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刑事代理案件;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的法律事項;

  ***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法律事項;

  ***四***追索撫卹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的法律事項;

  ***五***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六***需要予以公證的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

  ***七***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事項;

  ***八***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第八條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公訴人出庭公訴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第九條 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外國籍、無國籍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法律援助採取以下形式:

  ***一***解答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訴訟代理;

  ***三***民事訴訟代理;

  ***四***行政訴訟代理;

  ***五***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六***公證證明。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訴訟案件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籍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業保險金的有效證件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法律服務機構自願、免費為社會影響較大或者特別緊急的法律事項提供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服務機構協助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問的,可以通知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個人進行調查,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法律援助事項的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近親屬;

  ***二***與申請事項有利害關係;

  ***三***與申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受理的。

  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之間有受理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受理。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決定受理後,及時指派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指定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委託異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調查取證、非訴訟調解、文書送達、申請執行等法律事務,被委託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協助。

  第十九條 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指定的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並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十日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或者一審判決書副本送交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機構。對因經濟困難而指定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附送被告人經濟困難的證明或者說明材料。

  第四章 受援人和法律服務人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瞭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進展情況;

  ***二***有事實證明法律服務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服務人員。

  第二十二條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及相關情況;

  ***二***提供有關證明和證據材料;

  ***三***協助法律服務人員調查案件事實;

  ***四***在受援期間因經濟狀況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或者受援後獲得較大收益的,應當支付法律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法律服務人員在法律援助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要求當事人提供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

  ***二***在辦理法律援助過程中,受援人不履行義務嚴重影響其辦案的,可以申請終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四條 法律服務人員在法律援助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二***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延遲、中止或者終止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

  ***三***保守國家祕密和有關的商業祕密,不得洩露受援人的隱私;

  ***四***及時向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的進展情況;

  ***五***不得利用法律援助事項向受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 法律援助的保障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所需經費通過多渠道籌集解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接受社會組織及個人捐贈等合法途徑籌集資金,作為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管理使用,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於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訴訟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拒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阻礙法律服務人員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 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拒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在法律援助過程中違法執業的,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

  第三十條 當事人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撤銷其受援資格。當事人應當雙倍返還已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及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法律援助中心聯合省律師協會建立律師人才庫打造“陽光法援”

  從省司法行政網站獲悉,近日,山東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師協會聯合印發《通知》,宣佈成立省級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專家律師庫及案件承辦律師庫。進一步提升省級法律援助質量,更好為受援人提供優質高效法律援助服務,打造陽光法援。 為做好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律師和案件承辦律師的選拔聘用工作,省法律援助中心與省律師協會事先制定下發《關於建立省級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專家律師庫、案件承辦律師庫的通知》,對專家律師聘用標準提出明確要求,並通過媒體大力開展宣傳,努力擴大社會影響,調動全省律師的積極性。全省共有110個律師事務所的300多名律師踴躍報名。 律師申請報名過程中,由律師事務所對律師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省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公開、公正、擇優的原則,結合各市律師發展狀況和省級法律援助案件情況,對申請人員進行評選。省律師協會對入選人員資訊進行全面審查,同時,在有關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經過嚴格的篩選程式,最終確定成立由30名律師組成的案件質量評估專家律師庫和55名律師組織的承辦律師庫。 省法律援助中心制定案件受理、審查和指派等業務制度,出臺案件受理審查指派審批單、法律援助案件承辦須知、辦理法律援助承諾書等配套制度,完善業務流程,規範工作程式,深化援務公開,健全點援制,同時,為“兩庫”律師頒發聘任證書,簽訂協議書,明確聘用年限和職責任務。 省級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專家律師庫及案件承辦律師庫的成立,進一步加強了法律援助工作規範化建設,提升了法律援助管理和服務水平,為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發展提供了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