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現金管理規定

  你知道現金管理的規定有哪些嗎?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現金管理規定,希望對你有用!

  現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現金管理,確保企業財產不受損失,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所屬各單位和子公司。

  第二章 庫存現金管理

  第三條 庫存現金是指企業持有的可隨時用於支付的現金限額,存放在企業財會部門由出納人員經管的現金,包括人民幣現金和外幣現金。

  第四條 各單位應根據各自的業務開展情況,核定庫存現金限額,超出庫存現金限額的現金必須及時繳存銀行。一般情況下,庫存現金限額在5萬元以內。

  第四條 各單位出納人員為庫存現金的具體管理人員,負責現金保管、報銷支付,現金日記賬登記,現金盤點工作。出納辦理現金業務要嚴格執行集團財務報銷管理等相關制度。

  第五條 庫存現金主要用於支付職工工資、獎金及福利補助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

  第六條 市內零星採購,能簽發銀行轉賬支票結算的,用轉賬支票支付;在結算起點以上的,開具銀行轉賬支票予以支付,不準用現金支付。異地採購,不得攜帶大額現金,應通過銀行賬戶結算。

  第七條 結算起點暫定為3000元。

  第八條 嚴禁私設“小金庫”,一經發現,除沒收資金外,對涉及的人員從嚴處理。 第九條 嚴禁使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和審批手續的“白條”抵庫。

  第三章 出納銀行卡管理

  第十條 為了方便施工現場,保證現場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經集團財務資金部批准,各單位可以出納名義開立銀行卡。

  第十一條 出納銀行卡由出納保管,密碼應由會計保管。

  第十二條 銀行卡應開通網銀業務,交易資訊傳送到財務。

  第十三條 出納銀行卡視同現金管理,每筆款項結算記錄應附在會計記賬憑證後。 第十四條 凡辦理出納銀行卡的單位,必須與出納辦理個人銀行卡使用協議***附件1***。 第十五條 為了防範現金保管風險,每天下班前,留存不超過2萬元的庫存現金,其他現金可存入出納銀行卡。

  第十六條 出納銀行卡賬戶不得用於本單位以外的資金結算,不得用於出納本人的資金結算。 第十七條 出納銀行卡上產生的銀行利息收入納入本單位賬戶核算。

  第十八條 各經營單位出納人員每天5:30以前應將銀行卡上的現金全部匯入集團公司指定的銀行卡賬戶,第二天早晨由集團公司再匯回原經營單位的出納銀行卡賬戶。

  第四章 現金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單位收取的現金,必須存入開戶銀行,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條 出納到銀行提款,應經本單位財務負責人審批,由會計人員或保安陪同,防止發生意外。

  第二十一條 庫存現金和現金支票應存放在出納專用的保險櫃內外,不得隨意存放,更不得攜款回家。

  第二十二條 庫存現金不得與私人的現款混在一起,也不得將公款借給私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立庫存現金日清月結制度。出納應序時登記現金日記賬。

  第二十四條 建立庫存現金盤點制度,每月末由各單位財務負責人組織,稽核會計負責盤點,檢查內容:賬款是否相符;是否有白條抵庫現象;是否超出庫存限額;是否坐支、佔用、挪用庫存現金;現金帳目是否做到日清月結;是否有公款私存現象;有無為他人保管現金等。並在盤點表上簽字。對盤盈盤虧及時分析原因,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現金管理制度的出納,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對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的出納,年終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現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會計範疇中的現金又稱 庫存現金,是指存放在企業並由出納人員保管的現鈔,包括庫存的人民幣和各種外幣。現金是流動性最大的一種貨幣資金,它可以隨時用以購買所需物資,支付日常零星開支,償還債務等。

  在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 現金”一詞,依國際慣例解釋,是指隨時可作為流通與支付手段的票證,不論是否法定貨幣或信用票據,只要具有購買或支付能力,均可視為現金。所以,現金從理論上講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現金是指企業所擁有的硬幣、紙幣,即由企業出納員保管作為零星業務開支之用的庫存現款。廣義現金則應包括庫存現款和視同現金的各種銀行存款、流通證券等。中國所採用的是狹義的現金概念。

  現金管理就是對現金的收、付、存等各 環節進行的管理。依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現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第一,開戶單位庫存現金一律實行限額管理。

  第二,不準擅自坐支現金。坐支現金容易打亂現金收支渠道,不利於開戶銀行對企業的現金進行有效地監督和管理。

  第三, 企業收入的現金不準作為儲蓄存款儲存。

  第四,收入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企業的現金收入應於當天送存開戶銀行,確有困難的,應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第五,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現金,結算金額超過起點的,不得使用現金。

  第六,不準編造用途套取現金。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和限額內需要現金,應從開戶銀行提取,提取時應寫明用途,不得編造用途套取現金。

  第七,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用現金。

  現金管理的庫存管理

  單位收入的現金不準以個人儲蓄存款方式儲存

  單位收入的所有現金應由財會部門統一管理,儲存在財會部門或開戶銀行,無論是收入的利息歸單位所有還是歸個人所有,都不能以個人儲蓄 方式存入銀行。

  不能以“白條”抵庫

  所謂“白條”,是指沒有審批手續的憑據。因此“白條”不能作為記賬的依據。“白條”具有很多的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用“白條”頂抵現金,使實際庫存現金減少,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不足,還往往會使賬面現金餘額超過庫存現金限額。

  ②用“白條”支付現金,付出隨意性大,容易產生揮霍浪費、挪用公款等問題,付出後不能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不便於進行財務管理。

  ③“白條”一般不便於管理,一旦丟失,無據可查,難以分清責任,有時會給單位或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不準設“賬外賬”和“小金庫”

  “ 賬外賬”,是指有的單位將一部分收入沒有納入 財務統一管理,而是在單位核算賬簿之外另設一套賬來 記錄財務統管之外的收入。“賬外賬”有的是財會部門自己設定的,也有的是單位其他部門、小單位設定的。“小金庫”又稱“ 小錢櫃”,是單位庫存之外儲存的現金和銀行存款,一般情況下與單位設定的“賬外賬”’相聯絡,有“賬外賬”就有“小金庫”,有“小金庫”就有“賬外賬”。

  設定“賬外賬”和“小金庫”是侵佔、截留、隱瞞收入的一種違法行為,為各種違法違紀提供了條件,危害性極大,必須堅決予以取締。

  庫存現金的清查

  為了保證賬實相符,防止現金髮生差錯、丟失、貪汙等,各單位應經常對庫存現金進行核對清查。庫存現金的清查包括出納每日的清點核對和清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

  現金清查的基本方法是實地盤點庫存現金的實存數,再與 現金日記賬的餘額進行核對,看是否相符。清查現金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①以個人或單位名義借款或取款而沒有按手續編制憑證的字條***即白條***,不得充抵現金。

  ②代私人存放的現金等,如事先未作宣告又無充分證明的,應暫時封存。

  ③如發現私設的“小金庫”,應視作溢餘,另行登記,等候處理。

  ④如果是清查小組對現金進行清點,一般都採用突擊盤點,不預先通知出納;盤點時間最好在一天業務沒有開始之時或一天業務結束後,由出納將截止清查時現金收付款項全部登記入賬,並結出賬面餘額,這樣可以避免干擾正常的業務。

  ⑤清查時,出納應在場提供情況,積極配合,清查後,應由清查人員填制“現金盤點報告表”,列明現金賬存、實存和差異的金額及原因,並及時上報有關負責人。

  ⑥現金清查中,如果發現賬實不符,應立即查詢原因,及時更正,不得以今日長款彌補它日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