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
隨著國家經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我國的教育事業特別是民辦教育不可避免地與市場產生了這樣那樣的關係。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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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辦教育事業的領導,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支援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獎勵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四條 鼓勵和支援舉辦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
第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於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教育工作。
第七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報有關行政機關審批:
***一***普通高等本、專科院校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高等職業院校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非學歷高等教育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等專業學校,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審批,並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普通高階中學、職業高階中學,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普通初級中學、職業初級中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小學、幼兒園、各類文化教育培訓學校,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六***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民辦技工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第八條 審批機關應當發給經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依法登記。
第九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依照申辦報告或者學校章程履行出資義務,可以以資金、實物等資產或者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以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其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出資總額的30%。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和權利義務等。
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應當與舉辦者的其他資產相分離。
第十條 民辦學校變更舉辦者或者在舉辦者內部調整出資比例的,應當依法報審批機關核准,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餘中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第十二條 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和公辦教育資源的基礎設施,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正常的教學活動,不得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民辦學校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各類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等分別登記建賬,依法管理和使用,並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民辦學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教育用地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民辦學校願意以出讓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優先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民辦學校。
鼓勵將閒置的國有資產依法出租、轉讓給民辦學校使用。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可以以教育設施以外的財產作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鼓勵金融機構對民辦學校實行信用貸款、收費權質押貸款。
鼓勵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有投資公司以及其他企業和社會財團為民辦學校提供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基本建設的政策。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裝置,履行招生簡章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應當有與其辦學層次、規模和專業設定相適應的專職教師隊伍。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職教師數量應當不少於其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
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民辦學校與聘任的教職工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定、崗位聘用、業務培訓、教齡和工齡計算等方面,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推進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之間的合理流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民辦學校從省外引進教師和學校管理人才,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人意願,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其辦理戶口遷移和社會保險手續。
第二十二條 民辦學校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範圍、標準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任何單位不得向民辦學校濫收費用、附加招生的限制條件。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乘坐交通工具、評選先進、助學貸款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第二十四條 民辦學校及其教職工和受教育者在申請國家或者本省設立的科研專案、課題和成果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及其教職工和受教育者同等權利。
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高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獲得畢業生學位授予資格。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託其承擔義務教育任務,並根據國家規定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受委託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不得高於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依據辦學成本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學歷教育的收費專案和標準,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並辦理收費許可證;非學歷教育的收費專案和標準,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教育收費公示的有關規定對其收費專案和標準進行公示。
民辦學校學生入學後提出退學的,學校在扣除已經使用的費用後,應當及時為學生辦理退學、退費手續。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學校名稱、性質、培養目標、辦學層次、專業設定、辦學形式、辦學地址、收費標準、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不得含虛假內容。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依法對民辦教育進行督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許可權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對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九條 公安、文化、衛生、交通、城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周邊環境的治理,維護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十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處置資產、清償債務。
第三十一條 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和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民辦學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檔案,並載明產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檔案。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