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就業促進條例

  促進就業關係到廣大勞動者的切身權益,營造良好的就業創業環境,是推動經濟發展,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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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和完善就業機制,改善就業環境,增加就業崗位,促進社會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業富餘勞動力的就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就業的工作情況。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促進就業工作的情況,研究、協調和解決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促進就業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同級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大中專院校應當以促進學生就業為導向,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提高學生就業、創業能力。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工作環境、勞動合同、工資支付、福利待遇、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鑑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專案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政策宣傳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人力資源市場資訊系統,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為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和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服務提供支援。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保障和支援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公共就業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指導和規範職業中介機構的行為,發揮職業中介機構在促進就業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健全就業服務功能,統一就業服務流程,規範就業服務標準。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諮詢;

  ***二***職業供求資訊、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資訊和職業培訓資訊釋出;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第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用人單位提供以下服務:

  ***一***招聘指導;

  ***二***代理招聘;

  ***三***異地招聘;

  ***四***人力資源管理諮詢;

  ***五***勞動保障有關事務代理;

  ***六***其他就業服務。

  第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參加培訓的登記失業人員和實施培訓的機構申領培訓補貼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勞動力資源狀況統計調查和就業、失業登記,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統計調查和登記所需要的資料資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勞動力資源調查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專門臺帳,及時準確反映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變動情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產業發展方向和市場需求,建立用於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的公共實訓基地。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措施,加強資訊服務,拓寬融資渠道,提供指導和扶持。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依照國家規定放寬資金、經營場所等市場準入條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勞動者實行小額貸款財政貼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小額貸款擔保體系,支援和鼓勵小額貸款擔保服務機構和擔保企業為勞動者、企業的小額貸款提供擔保服務,根據市場需要,積極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自主創業勞動者的信貸支援。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回鄉創業者提供創業專案、技術、資訊等方面的支援。

  縣、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回鄉創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創業專案資源庫,組織開展創業專案採集、釋出和諮詢服務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市場需求,組織和支援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開展創業培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就業援助計劃和方案。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和就業援助計劃,宣傳和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援助。

  第二十三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適時提出設定和調整方案。

  就業困難人員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實現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登記、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接續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政策,鼓勵和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平等自願、市場主導、優勢互補、互利互惠的原則,加強區域勞務合作,建立健全勞動力資源和用工資訊溝通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業勞動力資源狀況,面向市場需要,制定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建設勞務輸出基地,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競爭優勢的勞務品牌,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和引導有求職願望農業富餘勞動力、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為農業富餘勞動力、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就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挪用、侵佔就業專項資金,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在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等活動中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就業培訓相關措施

  國內 職業培訓市場大部分是針對英語、IT等 熱門行業進行的指導培訓,像世紀傳韻這樣專注於就業指導培訓的機構並不多見。為了讓畢業生能讀懂用好國家一系列促進大學生就業的政策,由教育部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共同組織編寫的《國家促進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百問》手冊已經下發到全國每所普通高校。按照中央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把推動地方政府大力促進畢業生就業作為2012年工作的重點,通過組織工作督察、以多種方式提要求、編髮簡報促交流等方式,積極推動各地出臺地方性政策措施,促進保障 大學生就業。

  2012年11月12日,新聞中心舉辦第四場記者會,介紹中國民生領域工作情況。人社部副部長 楊志明出席並回答記者提問。經濟增長放緩對就業的影響開始顯現,2012年1-9月份,全國城鎮新增就業1024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1%,城鎮新增就業增幅從4月份以來有所下降,崗位需求有所減少,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有所增加。

  要實現求職者的高質量就業,我們要採取以下更加有力的舉措。

  第一,要推動經濟增長、科技進步和產業的升級換代。

  第二,引導大學畢業生到基層、到中西部地區、到中小企業就業。

  第三,大力發展中小企業,多年的實踐證明,中小企業是解決中國就業的主渠道。

  第四,大規模地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我們對農民工培訓實施“168”計劃,一年培訓600萬人,給予每人800塊錢的培訓補貼。大學生到企業、到科研專案見習,也給予當地最低工資80%左右的生活費補貼。

  第五,解決工、農、商、學、兵的就業,創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