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
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廣東省是如何徵收的呢?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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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 的徵收地區範圍:
***一***城市為市行政區***含市郊***的區域範圍;
***二***縣城為縣城鎮行政區***含鎮郊***的區域範圍;
***三***建制鎮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範圍***不含所屬行政村***;
***四***工礦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的 區域範圍;
***五***在上述徵收地區範圍以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工區***。
第三條 凡在第二條所列地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按《條例》 本細則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 為納稅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糾紛尚未解決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徵收。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廣州市為五角至十元;
汕頭、湛江、韶關、佛山、江門、茂名、珠海市為 四角至八元;
惠州、肇慶、梅州、中山、東莞、清遠、陽江、河源、汕尾、潮州市為三角至六元;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工區***為二角至四元。
第六條 為平衡稅負,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由省稅務局根據前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各地經濟發展情況,核定各市、縣應稅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稅額標準。
第七條 市、縣稅務局按省稅務局核定的應稅土地 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稅額標準,根據土地座落的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各等級的適用稅額,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八條 經省稅務局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最高稅額的,經省稅務局稽核後報國家財政部批准。
第九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學校、圖書館***室***、文化宮***室***、體育場***館***、醫院、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業自用的土地;
***七***財政部和省稅務局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十條 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 土地,由納稅人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市、縣稅務局稽核,報省稅務局批准後,可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五至十年。
第十一條 少數民族地區、山區和其他經濟不發達地區的部分建制鎮,以及規模較小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加工區***,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納稅人負擔確有困難,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暫緩開徵土地使用稅的,可由縣稅務局報省稅務局批准,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稅。
第十二條 個人自有自用非營業用的房屋用地,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稅。
第十三條 除本細則第九、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的繳納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第十五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國土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佔用面積等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納稅人應於本細則頒佈之日起兩個月內,將使用土地的座落地址、面積、用途等情況,據實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後,發生變更地址、新徵土地、土地權屬轉移、土地面積增加或減少等事項,納稅人應在二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稅收徵收管理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深圳經濟特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由深圳市人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1月1日起施行。對內資企業、單位和個人徵收土地使用稅後,各地不得再徵收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稅的作用
目前土地使用稅只在鎮及鎮以上城市開徵,因此其全稱為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徵土地使用稅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使企業能夠節約用地。
徵收土地使用稅的作用具體包括如下:
***1***能夠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2***能夠調節不同地區因土地資源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
***3***為企業和個人之間競爭創造公平的環境。
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例」武泰鋼材進出口公司擁有自用房產原值600000元,允許減除20%計稅,房產稅年稅率為1.2%;小汽車2輛,每年每輛稅額300元;載重汽車3輛,計淨噸位15噸,每噸年稅額60元;佔用土地面積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稅額為6元;稅務部門規定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季末後10日內交納,1月31日計算本月份應交納各項稅金。
月應納房產稅額=5760/12=480***元***
月應納車船使用稅額=3300/12=275***元***
月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1500×6/12=9000/12=750***元***
根據計算的結果,提取應納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稅金1505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 480
應交稅金——應交車船使用稅275
應交稅金——應交城鎮土地使用稅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