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新制度下會計人員委派制的改革創新措施
摘
要:2007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指出“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但《會計法》未進一步明確財政部門主管會計工作包括主管業務制度建設和會計人員人事歸屬。會計人員的雙重身份,不利於按統一的標準和價值觀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的自主確定,不利於財政部門對會計人員的監督和保護,財政部門管理會計人員的職能難以充分發揮。會計委派制是由各行政、企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政府的會計管理部門,向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委派會計人員並行使職權。結合我國會計委派制存在的問題及新公佈的會計法,對新制度下會計人員委派制的創新策略進行論述。
關鍵詞:委派制;管理體制;監督
會計人員是執法人員,會計部門是具體的執法部門,擔負著貫徹國家的財經法規、制度,維護國家利益的任務,我國會計人員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會計人員委派制是大勢所趨。明確委派人員的職責許可權為了保證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取得實效,委派部門要明確委派會計人員的職責、權跟及與被委派單位,要大膽創新,處理好工作原則與方法策略的關係,在具體操作時要認真仔細,這樣才能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1.1會計委派制與現行法律、法規不協調
1.1.1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企業的會計機構設定,會計人員配備,實行崗位責任制是企業內部事務,是企業的基本權利之一,這是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干預的。
1.1.2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會計機構設定、會計人員配備是公司的基本權利和職責,由政府機構委派會計是侵犯公司權益、干預公司經營的行為。
1.2會計委派制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總思路不協調
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徵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企業與國家之間的行政管理關係將徹底割斷。企業作為理財主體,自然擁有自主權,包括企業的經營權、決策權、人事權等。企業不再受國家行政指令計劃的約束,國家只對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控,在企業合法經營的情況下,國家無權干涉企業的自主權。而會計委派制度的實行實際上正是干涉了企業自主權中的人事權,把原本屬於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會計部門控制在國家的手中,這種名為加強監督的行為,與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政府代表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實行會計委派制,由國家行使監督權利,只能使企業又回到政企不分、權責不明的老路上來。
1.3會計委派制違反企業內部監督機制
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會計應屬於企業,因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徵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會計定位於企業內部,也就定了會計監督的外延只能是企業內部發生的經濟核算事項,其真正涵義是單位內部對自身經濟活動進行自我監督約束的一種自律性行為。
1.4會計委派制阻礙了會計職能的實現
“入世”後隨著市場競爭和市場風險的加劇,企業要立於不敗之地,必須能及時根據市場變化情況,樹立正確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目標,制定切實可行的經營計劃,強化對經濟過程和成本的控制。這就要求各企業單位在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基礎上,運用現代化會計工作在強化管理和提高效益中的作用。企業會計的職能必須得到擴充套件,從傳統核算型向核算管理型轉變是必然的趨勢。會計委派制中規定,受委派會計代表政府的產權部門,監督國有單位或集體企業的資產經營和財務會計情況,這過分強調了會計的監督職能,容易對會計人員產生會計職能單一化的誤導。
2 實行會計人員委派制消除現行管理體制的弊端
採用會計人員委派制是可行的,會計委派制是由各行政、企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政府的會計管理部門,向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委派會計人員並行使職權,派出的會計人員對派出機構負責,派出機構對會計人員實行統一考核、獎懲、任免及工作過程實施管理的一種制度,它具有權威性。
2.1會計委派制的主要形式
會計委派制大體上可歸納為三大類:(1)對行政事業單位委派,具體分為:a.“直接管理”形式。b.“財會集中制”形式。(2)對國有企業委派,具體分為:a.對國有大型企業委派財務總監。b.對國有中、小型企業委派會計負責人。c.企業集團內部委派制。(3)對鄉鎮集體企業和農村經濟組織委派,具體分為:a.由鄉鎮政府對鄉鎮企業委派會計主管人員。b.實行賬目集中核算管理。
2.2實行會計委派制的積極意義
實行會計委派制後,委派會計受財產所有者委派為企業提供會計服務,同時約束和監督經營管理者的不良行為,由此可帶來許多積極作用和影響,具體表現為:(1)會計委派制能為企業財產所有者提供最佳的監督者。(2)會計委派制使對經營管理者的監督更為及時和有效。(3)會計委派制有利於調動會計人員的積極性,保障和監督他們反映真實的會計資訊。(4)會計委派制有利於加強對會計隊伍的統一管理,促進會計工作的職業化和社會化。實行會計委派制能夠規範會計核算,加強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訊的真實性。會計委派制存在的不足表現為:容易忽略會計的管理職能、委派會計的工作易受企業經營者控制、難以建立會計人員的有效激勵機制、有可能挫傷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
3 會計人員委派制進一步完善的建議
明確會計委派制的實施範圍,建立健全委派會計的再監督機制,明確界定委派會計的職權範圍,既要做好監督,又要搞好管理,使委派會計人員能站在企業的經營角度來處理各方面關係,建立可量化的考核指標。
3.1建立健全會計委派制的法律法規
各級地方政府在委派制的實施過程中,必須根據委派制的總體要求,制定切合實際的法規及管理辦法,規範委派程式;規定委派會計的條件及任職資格,明確其職責和權利義務;建立委派會計的定期考核制度和定期輪崗制度,實行委派會計人員迴避制度和獎懲制度等。
3.2堅持分類靈活委派
對於那些業務簡單、內部機構分工少或經濟規模小的小型企業不宜實行委派制,而對那些財務業務量大、單位內部機構分工多或經濟規模大的大、中型企業、國家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等,以及由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實行會計委派制。
3.3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要通過會計專業資格考試,憑證上崗,同時要按公平、公開、競爭、擇優、德才兼備的原則公開錄用,這樣有利於培養和選拔會計人才,廣泛地吸收會計人才。深入開展委派會計人員的後續教育,每年組織至次培訓活動,對委派會計人員進行業務知識、政治思想及組織協調能力等方面的培訓,不斷提高委派會計的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
3.4正確處理好各種關係
實行會計委派制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會涉及到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審計、稅務、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會涉及到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人員、稽查特派員、註冊會計師等。在這其中,委派會計人員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要求委派人員嚴格自律,認真處理好各種關係,尤其要注意處理好與單位負責人的關係。
隨著新《會計法》的實施,會計的監督職能日益突顯,對企業來講,在外部會計監督越來越具體、越來越強化的環境之下,必須花大力氣,儘快實行會計委派制,委派的會計人員要擺正自己的位置,採取在服務中監督和在監督中服務的方式方法,幹實事,不越權,不指手畫腳,既要維護資產所有者的正當權益,合法、客觀、公正地反映會計資訊,做到會計工作規範化,又要當好單位負責人的參謀,為單位出謀劃策,提高單位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