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處置停緩建工程補償暫行辦法

  加快處置停緩建工程,推進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改善投資環境。是怎樣一個實施內容?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快處置停緩建工程,推進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改善投資環境,根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處置海南經濟特區停緩建工程的決定》、《海南省加快處置停緩建工程實施辦法》,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批准建設,但不符合現行城市規劃的停緩建工程,在被拆除或市人民政府直接收購用作其它用途時,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條 補償標準可以由停緩建工程主管部門與產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停緩建工程主管部門依法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停緩建工程現狀評估後,以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第四條 按照現行城市規劃安排用於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地的停緩建工程,按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後進行拆除。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安排改用作拆遷安置房、解困房、危房安置房和科研、教育、文化、衛生等公益性事業的停緩建工程,可以由停緩建工程主管部門與產權人協商同意後予以收購;協商不成的,可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為處置機構實施代為處置或按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予以直接收購。

  第六條 停緩建工程主管部門對停緩建工程進行拆除或收購予以補償時,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刊登擬拆除或收購停緩建工程的通知書和徵詢公告;

  ***二***產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可召開聽證會;

  ***三***作出拆除或直接收購用作其它用途的決定;

  ***四***將決定書送達產權人;

  ***五***對停緩建工程進行實地勘察,拍攝工程專案外觀和內部狀況的攝影資料,做好實地查勘和攝影資料記錄;

  ***六***與產權人協商同意的,可直接簽訂補償協議;協商不成的,依法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海南省加快處置停緩建工程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評估後,通知產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在省級報刊上公告通知;

  ***七***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補償款項可轉入市財政部門設立的專戶代管;人民法院查封的停緩建工程,補償款項可轉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產權不明確或產權發生爭議的,市財政部門憑生效的法律文書或產權人達成的協議,以及停緩建工程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將款項歸還產權人。

  代為處置停緩建工程的實施程式按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處置海南經濟特區停緩建工程的決定》和《海南省加快處置停緩建工程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補償協議內容主要包括:停緩建工程的建築面積、已完成工程量、補償方式、補償標準、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八條 補償金額來源:

  ***一***改用作拆遷安置房、解困房、危房安置房和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地的停緩建工程補償資金,由承接建設的單位安排或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二***改用作科研、教育、文化、衛生等公益性事業的停緩建工程補償資金,由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九條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處置海南經濟特區停緩建工程的決定》實施後,被拆除的停緩建工程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需依法予以補償,但尚未補償的,其補償標準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停緩建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實施,停緩建工程處置完畢自行廢止。

  申請處置停緩建工程補償的程式

  ***一***刊登擬拆除或收購停緩建工程的通知書和徵詢公告;

  ***二***產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可召開聽證會;

  ***三***作出拆除或直接收購用作其它用途的決定;

  ***四***將決定書送達產權人;

  ***五***對停緩建工程進行實地勘察,拍攝工程專案外觀和內部狀況的攝影資料,做好實地查勘和攝影資料記錄;

  ***六***與產權人協商同意的,可直接簽訂補償協議;協商不成的,依法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海南省加快處置停緩建工程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評估後,通知產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在省級報刊上公告通知;

  ***七***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補償款項可轉入市財政部門設立的專戶代管;人民法院查封的停緩建工程,補償款項可轉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產權不明確或產權發生爭議的,市財政部門憑生效的法律文書或產權人達成的協議,以及停緩建工程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將款項歸還產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