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檔案登記備份管理辦法

  檔案登記備份工作,是浙江省檔案局推進檔案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抓手,是社會管理制度創新的生動典範。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保障檔案資訊的真實、完整、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檔案登記備份的實施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檔案登記備份,是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定期記錄機關、人民團體、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重點建設專案的建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檔案管理情況並在此基礎上對單位重要檔案組織實施電子備份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檔案,包括文字、圖表、聲像、數碼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單位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登記備份工作的領導,保障經費投入,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登記備份工作;國家綜合檔案館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檔案備份具體業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檔案登記備份相關工作。

  第五條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單位的檔案管理情況,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登記:

  ***一***檔案類別、總量,資料庫名稱及容量;

  ***二***當年整理、歸檔的情況;

  ***三***有否自行採取的檔案備份措施;

  ***四***其他事項。

  第六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單位報送的檔案管理情況予以核實,並根據單位檔案的價值和國家檔案災害防治要求,提出實施檔案備份的意見和檔案安全管理的相關建議。

  第七條屬於下列範圍之一的單位檔案應當進行備份,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依法應當保管30年以上的檔案;

  ***二***列入國家基本專業檔案目錄的檔案;

  ***三***由政府投資並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重點建設專案的檔案;

  ***四***其他應當進行備份的重要檔案。

  前款所列檔案,單位有專門檔案館等設施,已按相關標準規定的安全保障要求進行管理的,經辦理檔案登記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可以不再備份。

  檔案備份的週期,由辦理檔案登記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檔案的價值和安全性、資料容量和變化頻率、相關標準以及備份成本等因素確定。

  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安全、必要、效益的原則,制定檔案備份範圍和週期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單位應當根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檔案備份範圍、週期,將相關檔案以電子形式複製,形成檔案備份資料後報送國家綜合檔案館。

  檔案備份資料應當符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按相關標準確定的格式和質量要求,其內容應當具有真實性和完整性。

  國家綜合檔案館接收檔案備份資料時,應當對檔案備份資料進行檢測。不符合要求的,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告知有關單位按規定要求重新報送。

  第九條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檔案資訊化建設要求,同步規劃、建設、執行檔案備份管理平臺及安全防護設施,加強安全管理,提高防範攻擊、篡改、病毒、癱瘓和竊密的能力。

  第十條單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國家綜合檔案館在檔案登記備份工作中,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落實保密措施,切實做好涉密檔案的保密工作。具體辦法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保密工作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一條單位、國家綜合檔案館可以委託中介服務機構從事非保密檔案的數字化加工等具體技術工作。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工作祕密,並不得為完成受委託的工作事項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或者提供他人使用其工作中獲知的檔案資訊。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中介服務活動的監督和中介服務人員的指導培訓,提高檔案中介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第十二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檔案資訊突發事故與災害應急預案,明確應對職責和措施。

  發生檔案資訊保安突發事件的,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措施,提供資料恢復服務。

  第十三條檔案備份資料依法受保護,非經報送單位同意,國家綜合檔案館不得向社會提供查詢和利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國家綜合檔案館可以根據單位的要求,就單位有關檔案的內容與檔案備份資料是否具有一致性提供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不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檔案登記備份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建議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或者處分。

  向國家綜合檔案館報送偽造、篡改的資料用於檔案備份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建議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或者處分。

  第十七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國家綜合檔案館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理或者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開展檔案登記備份工作的;

  ***二***偽造、篡改、損毀檔案備份資料的;

  ***三***違反規定,為他人提供利用檔案備份資料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十八條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一***損毀、丟失、篡改、偽造、竊取、倒賣檔案或者檔案備份資料的;

  ***二***擅自提供、複製、公佈、銷燬檔案或者檔案備份資料的。

  第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單位以外的組織和個人擁有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儲存價值的檔案的,鼓勵其參照本辦法規定自願辦理檔案登記備份。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檔案登記的含義與形式

  檔案登記就是指對檔案的收進、移出以及整理、鑑定、保管、利用等情況,通過簿、冊、表、單等形式加以記載,以揭示它們的過程、現狀和變化,它是檔案統計的一種原始資料,也是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的必要手段之一。

  一、檔案數量和狀況的登記

  二、檔案利用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