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監理資質管理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水利監理資質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規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專案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 資質的認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四條 申請監理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註冊資金和工程監理業績等條件,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有關的監理單位資質申請材料的接收、轉報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監理單位資質分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裝置製造監理和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四個專業。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機電及金屬結構裝置製造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暫不分級。
第七條 各專業資質等級可以承擔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堤防2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堤防3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利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00***執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以下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同時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乙級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方可承擔淤地壩中的骨幹壩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二。
***三***機電及金屬結構裝置製造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各型別機電及金屬結構裝置製造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裝置製造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機電及金屬結構裝置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
可以承擔各類各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業務。
第三章 資質的申請、受理和認定
第八條 申請監理單位資質,應當具備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附件一***規定的資質條件。
監理單位資質一般按照專業逐級申請。
申請人可以申請一個或者兩個以上專業資質。
第九條 監理單位資質每年集中認定一次,受理時間由水利部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監理單位分立後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以及監理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或者資質延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向其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水利部提交申請材料;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該流域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連同申請材料轉報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一條 首次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證明;
***三***驗資報告;
***四***企業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證書和申請人同意註冊證明檔案***已在其他單位註冊的,還需提供原註冊單位同意變更註冊的證明***,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造價工作人員資格或者職稱證書,以及上述監理人員、造價人員的聘用合同。
申請晉升、重新認定、延續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註冊證書;
***三***近三年承擔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設單位評價意見。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水利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決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水利部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在水利部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水利部應當製作《水行政許可除外時間告知書》,將評審和公示時間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 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內,監理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個工作日內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變更申請並附工商註冊事項變更的證明材料,辦理資質等級證書變更手續。水利部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分立的,應當自分立後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申請材料以及分立決議和監理業績分割協議,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等級。
第十七條 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監理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續資質等級的申請。水利部在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八條 水利部應當將資質等級證書的發放、變更、延續等情況及時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並定期在水利部網站公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水利部建立監理單位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水利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發現監理單位資質條件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向水利部報告,水利部按照本辦法核定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被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被降低資質等級的,兩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受其他行政處罰的,1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受理憑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告知書等文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本辦法施行後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本辦法施行後申請晉升、變更、延續和重新認定資質等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