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監理資質管理規定
為規範測繪監理管理辦法和監理專業測繪資質分級標準,測繪局釋出了《江蘇省測繪監理管理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測繪監理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測繪監理活動,保證測繪專案成果質量,提高測繪專案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監理,是指受測繪專案發包單位委託,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的技術標準、工作規範,對施測單位在質量、進度和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檢驗和管理的活動。
測繪監理對測繪專案實施過程進行的技術質量檢驗測量是測繪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監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測繪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根據國家測繪局實行測繪監理工作試點規定,對從事測繪監理活動的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依法推行測繪資質和執業資格管理制度。
省測繪局依法負責監理專業的《測繪資質證書》和《測繪執業資格證書》的稽核、發放和註冊工作。
第七條 申請監理專業測繪資質的單位,除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㈠是企業或者事業***學校除外***法人;
㈡有與所申請從事的測繪監理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㈢有與所申請從事的測繪監理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裝置;
㈣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檔案管理制度;
㈤有滿足測繪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場所。
申請監理專業測繪資質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參照《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監理專業測繪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監理專業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第九條 申請一級監理專業測繪資質的,應當具有二級限額的測繪監理業績;申請二級監理專業測繪資質的,應當具有測繪監理業績。
測繪監理單位自取得監理專業的《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2年後方可申請升級。
第十條 監理專業測繪資質申請、審批的具體程式,參照國家測繪局和省測繪局有關測繪資質審查的規定執行。
未取得監理專業測繪資質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從事有關測繪監理的活動。
第十一條 從事測繪監理活動的技術人員應當通過省測繪局組織的測繪監理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監理專業的《測繪執業資格證書》。
個人不得承攬測繪監理業務。
第十二條 監理專業的《測繪資質證書》和《測繪執業資格證書》實行註冊制度,參照《測繪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註冊審查。
第十三條 測繪監理單位不得超越監理專業測繪資質等級範圍從事測繪監理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監理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監理活動。
測繪監理單位不得轉包或者分包測繪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 外省測繪監理單位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承接測繪監理專案的,應當向江蘇省測繪局提交依法取得的含有監理專業的《測繪資質證書》,經驗證備案後,方可從事測繪監理活動。
第十五條 下列測繪專案,發包單位應當委託測繪監理:
㈠財政資金投資的50萬元以上的測繪專案;
㈡省級以上的重點工程中的測繪專案;
㈢水下、地下隱蔽性大,專業性強的50萬元以上的測繪專案;
㈣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其他測繪專案。
第十六條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招標投標方式選擇測繪監理單位的測繪專案,發包單位應當依法進行測繪監理專案招標。
測繪監理單位不得對本單位依法承接的測繪專案進行監理。
第十七條 測繪專案發包單位與測繪監理單位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的測繪監理經費不得低於測繪專案金額的6%。
測繪監理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測繪監理合同,履行測繪監理職權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簽訂測繪監理合同後,測繪監理單位應當編制測繪監理方案和實施細則,書面報發包單位批准後實施。
發包單位應當將委託的測繪監理單位名稱、測繪監理內容和測繪監理許可權、測繪監理方案和實施細則等,書面通知施測單位。
第十九條 測繪監理合同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測繪監理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本單位監理專業測繪資質證書、合同文字、測繪監理方案和實施細則的影印件報省測繪局備案。
第二十條 測繪監理工作內容主要包括:
㈠審查以及確認施測單位的專案技術設計、儀器裝置投入和使用、測繪人員的資格;
㈡督促施測單位按合同約定進度施工,及時調整不合理工期安排;
㈢受發包單位委託檢查及核准施測單位的用款計劃、支付申請,協助處理有關索賠事項;
㈣依據技術標準、工作規範和專案合同檢查施測單位專案實施工序、質量等;
㈤協調測繪專案合同、技術設計書等變更;
㈥督促施測單位整理、編制、提供相關測繪成果資料並做好涉密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
㈦定期向發包單位書面報告測繪監理情況,負責向發包單位提交完整的測繪監理資料;
㈧協助發包單位完成測繪專案驗收;
㈨其他測繪監理事項。
第二十一條 施測單位應當接受測繪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並按照測繪監理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的要求及時提供必要的專案資料。
第二十二條 測繪監理單位應當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方式實行現場監理,關鍵工序應實行全程旁站監理。
派駐現場監理的測繪監理工程師應當具有與測繪專案技術要求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條 隱蔽工序和按照規定必須經測繪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的工序,未完成簽字確認手續,施測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
測繪監理工程師對符合技術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工序,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簽字確認;對質量不合格的工序,應當不予確認,並在發現質量問題後的3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施測單位說明依據和理由。
未經測繪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的,發包單位不得撥付測繪專案經費,不得進行測繪專案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測繪監理單位確認施測單位需要改變測繪專案技術設計的,應當書面報告發包單位,由發包單位組織更改設計。
測繪監理單位發現施測單位的測繪活動不符合工作規範要求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書面通知施測單位改正。
第二十五條 測繪專案發包單位對施測單位的測繪活動指令可以通過測繪監理單位釋出。發包單位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測繪監理單位有權拒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測繪監理單位、測繪監理工程師不得與施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以及個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或者測繪專案發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測繪監理單位、測繪監理工程師未按合同履行測繪監理職責,給發包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無《測繪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測繪資質等級範圍承接測繪監理業務以及轉讓、出借《測繪資質證書》的行為,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並錄入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信用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2005年12月5日釋出的《江蘇省測繪監理管理辦法》和2006年4月3日釋出的《測繪監理資質人員和儀器審查標準***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