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定廢止
1987年12月9日頒佈的《杭州市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定》已經被廢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杭州市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定***已廢止***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定***已廢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古建築是國家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也是文明的重要標誌和旅遊景點。為切實加強消防安全,保護古建築免遭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包括各縣***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的古建築及歷史紀念建築物、古墓葬中保留的地面建築物和宗教部門的重點寺院,均應執行本規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中的革命紀念建築物、博物館及各類文物保管陳列單位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古建築的消防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每個古建築的使用和管理單位及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條 古建築是國家公共財產,全體市民和遊客都有責任保護古建築的安全,防止古建築發生火災。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古建築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築使用、管理單位具體負責落實,由文物管理部門按照職責範圍負責領導,公安消防部門予以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古建築使用、管理單位實行防火責任制,確定一名行政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規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管理的內容;
***五***對職工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六***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七***領導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
***八***組織制定滅火方案,帶領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
***九***追查處理火警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七條 各古建築使用、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教育訓練和檢查。古建築使用單位的全體職工或宗教職業者,均應掌握基本的防火和滅火知識,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條 各古建築使用、管理單位所需的消防活動經費和消防設施經費,在本單位管理經費中開支。如需設定重大的消防設施,按照管理經費撥款渠道,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撥款解決。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九條 禁止在古建築保護範圍內生產、使用、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古建築內及其毗鄰地段堆放柴草、木材、塑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第十條 禁止在古建築的主要殿屋內設定生產、生活用火裝置和使用煤氣、液化石油氣。在其它附屬用房內需設定生活用火裝置時,必須實行定點設定、定人管理、定安全防火措施,並須報經上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書庫、藏經室等收藏、陳列珍貴文物的場所,應設定“禁止煙火”的明顯標誌。宗教活動場所的古建築,必須在指定地點點燈、燒紙、焚香,並備有消防器材,有專人看管,或採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二條 在古建築的主要殿屋內禁止使用電爐、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安裝照明燈具應採用60瓦以下的白熾燈泡。需臨時裝接電氣線路時,應報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准,並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技術規程。
第十三條 在古建築保護範圍內拍攝電影、電視需採用大功率燈具或其他用火用電裝置,拍攝部門應事先報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准,方可安裝使用。
第十四條 禁止利用古建築開設旅店、招待所、飲食店或作倉庫、職工宿舍使用。
第十五條 凡與古建築毗連的房屋,應設定防火分隔牆。古建築保護區的通道、出***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和侵佔。沒有消防通道或通道不暢的,應予開闢或疏通。
第十六條 古建築需要修繕時,應由古建築使用、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報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准,並與施工單位共同制訂消防安全措施,嚴格管理制度,明確防火責任,方可施工。
第十七條 高大的古建築物及地勢較高的古建築物,應安裝避雷設施,並在每年雷雨季節前進行檢測維修,保證完好有效。
第十八條 各古建築使用、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對一切火源、電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建立值班巡查制度,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消防安全管理規章,明文公佈執行。
第十九條 各古建築使用、管理單位,對現已安裝使用的一切用火、用電裝置等,凡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逐步加以解決。
第四章 滅 火
第二十條 古建築保護區必須設定相應數量的消火栓或修建消防蓄水池、水塔,配備消防水缸和其它滅火器材,並妥善管理維護,保證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條 重點古建築的要害部位,要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創造條件,安裝自動報警與自動滅火裝置,並定期測試,保持完好。
第二十二條 公民在發現火警時,應迅速向消防隊報警,並立即進行撲救。起火單位要及時組織力量,撲救火災,搶救人員和物資。鄰近單位應積極支援。
第二十三條 古建築發生火災後,使用、管理單位必須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同有關部門查明火災原因。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四條 認真執行本規定,在預防火災中工作積極,成績顯著;在撲救火災中英勇機智,表現突出,使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主管部門應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對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職守的,視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紀律處分;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其主管部門應對直接責任人員和防火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並由公安部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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