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安徽省新法律援助條例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的最新訊息,歡迎閱讀!
安徽省新法律援助條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規修訂草案提請初審時,省人大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提出,法律援助是國家對經濟困難的公民在司法領域享受法律服務保障的制度安排,法規應當順應經濟和社會發展新形勢,讓人民群眾在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的獲得感。為此,新修訂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開宗明義,在“總則”中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 “這意味著,今後法律援助將會同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基本社會保障、公共就業服務一樣,成為政府保障全體社會成員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所必須提供的公共服務。 ”省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紀榮榮對此表示。
擴大法援事項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使更多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護。
擴大法律援助範圍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趨勢和要求。新修訂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進一步擴大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將與交通、工傷、醫療、食品藥品、環境汙染、產品責任事故有關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其流轉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因高危作業造成損害等,新增納入法律援助事項範圍,並授權設區的市可作出補充規定。新《條例》還進一步擴大了刑事法援範圍。除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將未成年人、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納入通知辯護範圍外,還明確規定,對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被告人已經委託辯護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檢察院抗訴案件、被告人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被告人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等情形,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書面通知辯護。
提供便捷法援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多種途徑公示法律援助機構的***、通訊方式和法律援助的條件、程式等資訊。
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務,是司法為民的要求,是堅持以人民為主體執政理念的直接體現。為方便公民知曉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新修訂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明確,司法行政部門和媒體要廣泛開展法律援助宣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多種途徑,公示法律援助機構的***、通訊方式和法律援助的條件、程式等資訊。
為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新《條例》規定,特困供養人員、慈善機構供養人員、老年且無固定收入的、政府臨時救助人員、司法救助物件、在校學生、軍人軍屬等特殊困難群體申請法律援助的,免於經濟困難審查。除法律諮詢、辯護、代理等形式外,新《條例》還將符合規定的其他法律服務形式納入,豐富了公民“私人訂製”空間,有助於矛盾糾紛的高效、便捷、低成本解決。
保障法援辦案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地方財力和辦案量合理安排經費。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全額保障法律援助辦案經費是中央的要求。新修訂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根據地方財力和辦案量合理安排經費。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新《條例》同時鼓勵社會通過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基金會或者其他形式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通過捐贈、設立幫扶專案、依法設立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根據新《條例》,法律援助機構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的結案材料後,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辦案補貼;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制定。為有效調動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新《條例》還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參照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適當提高辦案補貼標準。
落實刑事法援要求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通過辦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所在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轉交申請。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範圍、明確了政法各部門責任。為落實這些要求,新修訂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將其中的一些規定轉化為法條。
新《條例》完善了特殊案件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通道,規定監獄、看守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要為被羈押人員、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直接申請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有告知、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的義務。同時明確,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有關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4小時內,將申請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並於3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其他人員,協助將相關材料提供給法律援助機構。新《條例》還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與公檢法部門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銜接配合關係,規定法院通知辯護的,應當將法律援助通知書、起訴書副本或者判決書送達法律援助機構;決定開庭審理的,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以外,應當在開庭15日前將上述材料送達法律援助機構。通知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指派律師實施法律援助,並函告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
加強法援質量監管
推行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進行評估。
法律援助的質量,關係到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和身心感受。新修訂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採取適當形式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不僅要向社會公開,還應當作為對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據。為提高評估的科學性、公正性,新《條例》創造性地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第三方評估機制,提出“推行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進行評估”。新《條例》要求加強事中監管,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規範法律援助事項辦理規程,綜合運用庭審旁聽、案卷檢查、徵詢案件辦理機關意見和回訪受援人等方式,對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情況進行監督。新《條例》還明確,應當開闢投訴救濟渠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法律援助投訴處理制度。法律援助申請人、受援人發現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投訴。司法行政部門收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明確法律責任情形
司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新修訂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明確,司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符合條件應予法律援助的物件,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而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不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查決定的;未經批准委託他人、延期或者終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索取、收受受援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貪汙、侵佔、私分、截留、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根據新《條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公民申請辦理經濟困難證明,無正當理由不出具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降低法援申請門檻
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按照設區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確定。
法規修訂草案審議過程中,對於省人大會組成人員有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審議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目前全省普遍在執行“不低於兩倍低保”的法律援助經濟標準,應當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為法規規定,法規作出的規定應當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同時,要體現不斷擴大獲得法律援助範圍的立法導向。新修訂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因此規定,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按照設區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擴大受援人範圍,放寬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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