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股東有什麼職責要求

  大家想知道作為股東有什麼職責嗎?那麼,小編給大家整理了有關股東職責的一些相關內容,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股東職責第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本章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股東大會的職權不得通過授權的形式由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

  股東職責第二條

  公司發生交易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20%以上,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數依據;

  ***二***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2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20000萬元人民幣;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30 %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2500萬元人民幣;

  ***四***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2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20000萬元人民幣;

  ***五***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3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2500萬元人民幣。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資料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本條所稱“交易”係指下列事項:

  ***一*** 購買或者出售資產***不含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但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出售此類資產的,仍包含在內。***;

  ***二*** 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

  ***三*** 提供財務資助;

  ***四*** 提供擔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資產;

  ***六*** 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託經營、受託經營等***;

  ***七*** 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八*** 債權或者債務重組;

  ***九*** 研究與開發專案的轉移;

  ***十*** 簽訂許可協議;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本章程或公司股東大會認定的其他交易。

  股東職責第三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50 %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物件提供的擔保;

  ***四***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

  ***六***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 %且絕對金額超過30000萬元;

  ***七***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

  ***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

  股東大會審議前款第***五***項擔保時,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股東職責第四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股東職責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即不足5人***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會議通知列明的其他地點。

  股東大會可設定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