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監局教授快速拿到保險理賠的方法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保險理賠的相關法律知識。

  

  首先,關注《機動車輛保險投保提示書》。自2015年10月15日起,全省保險業執行新的車輛保險投保提示書,進一步規範銷售人員行為、防範化解承保理賠風險、提升服務水平。重點關注四方面內容:一是注意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重要事項;二是務必親自在投保單上簽名並留下真實的***,配合採用投保人記錄系統拍照記錄銷售場景;三是可以拒絕任何機構任何人提出的保險押金要求;四是認真閱讀提示書並簽字。

  其次,各產險公司車險理賠服務質量有處可查。2015年,福建保監局制定了《福建省機動車輛保險理賠服務質量測評辦法》,開展車險理賠服務質量測評工作。現場測評工作由各設區市保險行業協會組織開展,每半年至少測評1次,主要通過模擬客戶出現報案、查勘人員現場查勘等形式,評測各產險公司客服質量、查勘電話質量、現場查勘時效及服務情況等,測評排名可到福建保險網查詢。非現場測評工作由福建保監局組織開展,每季度測評1次,主要測評各產險公司理賠效率及理賠服務質量等,測評結果可到福建保監局網站查詢。

  第三,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在中心城區發生輕微道路交通事故,不涉及人員傷亡的,實行快撤快處快賠***具體辦法可到當地交警網站查詢***。2013年5月起,福州市開始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處快賠辦法,並逐步推廣至全省。目前,各設區市均設立了交通事故快處中心,部分快處中心由交警支隊常年派駐民警駐點調解和處理,為簡化事故處理和保險理賠、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第四,四大保險維權渠道要知道。發生了保險糾紛,有四大維權渠道。

  渠道一:向保險公司投訴。直接撥打所投保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熱線進行諮詢或投訴。

  渠道二: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投訴並可申請免費調解。

  渠道三:仲裁或訴訟。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可以提請相關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渠道四:向保險監管機構投訴。如果保險公司涉嫌存在違法違規事項,可以撥打中國保監會12378保險消費投訴維權熱線***逢工作日9時至17時***向保險監管機構反映,也可以採取網路、郵寄、傳真、***、面談等方式提出保險消費投訴。應特別注意的是,非涉嫌保險公司違法違規的保險消費投訴,將會被轉送保險機構或保險中介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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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理賠程式

  1、立案查勘

  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勘,瞭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稽核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稽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範圍內等。

  3、核定保險責任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稽核後,應當及時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賠付義務

  保險人在核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按照法定程式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後,保險理賠就告結束。如果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就構成一種違約行為,按照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這裡的賠償損失,是指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金的利息損失。為了保證保險人依法履行賠付義務,同時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理賠依據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儘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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