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辯護的物件有哪些

  你聽說過指定辯護嗎?指定辯護制度在中國是指人民法院為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而無力聘請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律師進行辯護的機制。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指定辯護的相關法律知識。

  法院指定辯護的物件

  指定辯護作為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階階段,對規範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動具有積極作用。

  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律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必須指定的;一種是根據情況可以指定,可以不指定。人民法院應當為以下幾種人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1.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不需要盲、聾、啞同時具備,只要具備其中一項即可,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這裡的盲、聾、啞人是指,盲,必須是雙目失明。聾,兩隻耳朵都聽不見聲音。啞,不能說話。這些生理上的缺陷,給行為人帶來了困難或者障礙,不可能和正常人一樣認識問題和識別事物,所以人民法院必須指定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未成年被告人。

  就是按公曆計算,年齡未滿18週歲,如果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因為未成年人正在生長、發育階段,智力發育還不夠完善,社會知識少,還不具有完全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同時,也缺乏依法保護自己訴訟權利的意識。由於未成年人處於這樣一個特殊的時期,法律這樣規定,也是充分保障其權利的具體體現。

  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起訴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根據案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休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什麼這樣做呢?因為,死刑是我國處刑中最重的一種刑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執行了死刑,事後發現了錯誤也是沒法挽回的,因此,必須慎重對待死刑,讓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辯護權。這也充分地體現了我國對於重刑犯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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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辯護制度的完善

  會見權方面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閱卷權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調查取證權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庭審言論豁免權

  《律師法》第37條第2款首次明確規定了律師的庭審言論豁免權:“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作證特免權

  第38條對保密義務的範圍有所擴大,除原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之外,增加了“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資訊,應當予以保密。”

  同時還規定例外情況為律師對“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資訊”不負有保密義務,言下之義,其他情況——如刑事訴訟中瞭解到的委託人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已發生的犯罪事實——應負有保密義務。這些規定基本上具備了作證特免權的內容。

  誠然,《律師法》的這些修改,是對過去經驗的總結,理論和實務成果在立法上的反映,是有所進步,但這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進步,不能從根本上彌補中國辯護制度的結構性缺陷。

  當然這不是《律師法》的主要任務,但表明了立法層面對“刑辯難”問題的關注和試圖解決的訊號,讓人們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充滿期待。

  在解決《律師法》和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衝突問題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政協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1524號***政治法律類137號***提案的答覆”中說:“依照《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會對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在不與其基本原則相牴觸的情況下,可以進行修改和補充。

  新修訂的《律師法》總結實踐經驗,對《刑事訴訟法》有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執業權利的有些具體問題作了補充完善,實際上是以新的法律規定修改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此,應按修訂後的《律師法》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