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年齡最小的死刑犯

  違法犯罪,就要接受法律的懲罰,在我們的生活中,出現過各式各樣的罪犯,他們的年紀各有差異,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揭祕世界上最小的死刑犯。

  史上年齡最小的死刑犯

  1944年3月24日早晨,正是萬物復甦的初春時節,美國南卡羅來納州阿爾科盧***Alcolu***的一個11歲小姑娘貝蒂•瓊•賓尼克***Betty June Binnicker***帶著自己的小夥伴——8歲的小女孩瑪麗•特瑪斯***Mary Emma Thames***,像往常一樣沿著熟悉的道路去原野上採些野花。但和往常不同的是,她們再也沒有能回家。

  女孩失蹤後,附近的居民自發組織起來進山四處找尋,最終在第二天早上發現了兩個女孩。她們躺在一條山中的水溝裡,身上胡亂蓋著一些樹枝,所騎的小自行車扔在溝邊。兩人的遺體上都有明顯的外傷:頭部、背部都有多處被鈍器擊打的傷痕。

  數小時後,治安官的助手紐曼***H. S. Newman***就找到了一個嫌疑人:時年14歲的小喬治•史丁尼***George Junius Stinney, Jr.***,因為有人證實,事發時他就在那一帶閒逛,並和小女孩們說過話。警方迅速將其逮捕,帶回治安官辦公室訊問。

  此時是1944年,那個叫做米蘭達的小夥子才剛剛14歲,自然也就不存在著名的 “米蘭達警告” ;對史丁尼的訊問實際上是由幾個警官以及史丁尼單獨進行的,既沒有律師,也沒有他的父母在場。不到一個鐘頭,紐曼先生就走出房間,告訴眾人:史丁尼已經供認不諱。

  隨後,史丁尼帶著警察們指認了犯罪現場,並在附近的草叢中找到了作案凶器:一根近半米長***15英寸***的鐵質道釘,道釘上還沾著血跡。當地居民憤怒了,特別是當他們得知史丁尼的作案動機竟然是因為他企圖與賓尼克發生性關係被拒絕,惱羞成怒之下才動手殺人的。一些居民甚至嚷著要衝擊監獄,直接將史丁尼吊死,治安官不得不加派人手,把史丁尼從鎮上的監所轉移到附近的查爾斯頓郡***Charleston***的監獄中去。史丁尼的父親也被伐木場解僱,因為害怕遭到報復而舉家連夜搬走了。

  一個月後,此案在查爾斯頓郡法院開審。法庭指派的辯護律師查爾斯•普洛登***Charles Plowden***認為,被告人還是一個孩子,不應對罪行承擔完全責任。但檢察官反駁說,依照當時的南卡州法律,14歲即屬成年人。整個庭審過程在持續了兩個多鐘頭便匆匆結束,陪審團退庭商議不到10分鐘,就作出了“有罪”的裁定,並認為被告人罪無可赦。史丁尼隨即被判處死刑。當問及是否要上訴時,普洛登回答:“不上訴,因為他們負擔不起上訴的費用。”

  同年6月16日,史丁尼在南卡羅來納州監獄被執行死刑。由於他身材瘦小,執行時甚至難以綁在電椅上。用來遮臉的頭套對他而言也太大了,執行前它滑落下來,史丁尼不得不直視一旁的證人和執刑的官員直至死亡。此刻距案件發生才81天,整個審判過程可謂效率空前。他也就此成為美國在20世紀以來處決的最年輕的囚犯。

  此案發生在二戰尚未結束的時代,人們的思想難免會受到戰爭的影響。戰後,美國法律界和媒體都反覆探討對未成年人是否應該適用死刑的問題,聯邦最高法院也先後作出過多個相關裁決,並於2005年在西蒙斯案***Roper v. Simmons 17歲的西蒙斯殺人被判終身監禁***中最終確定,依據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的懲罰***,對18週歲以下罪犯禁止適用死刑。從人道的角度來看,這也許算得上是一種可貴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