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年齡最小的罪犯

  死刑,即依法剝奪罪犯的生命,是對罪犯最嚴厲的懲罰。關於死刑的存廢問題,在中外都一直存在著激烈的爭議。然而,還有一個比死刑存廢更加沉重的話題:對於那些罪行極其嚴重,但按照當地社會一般觀念尚屬未成年人的罪犯,到底該不該免其一死?

  最“年輕”的死刑犯

  1944年3月24日早晨,正是萬物復甦的初春時節,美國南卡羅來納州阿爾科盧***Alcolu***的一個11歲小姑娘貝蒂•瓊•賓尼克***Betty June Binnicker***帶著自己的小夥伴——8歲的小女孩瑪麗•特瑪斯***Mary Emma Thames***,像往常一樣沿著熟悉的道路去原野上採些野花。但和往常不同的是,她們再也沒有能回家。

  女孩失蹤後,附近的居民自發組織起來進山四處找尋,最終在第二天早上發現了兩個女孩。她們躺在一條山中的水溝裡,身上胡亂蓋著一些樹枝,所騎的小自行車扔在溝邊。兩人的遺體上都有明顯的外傷:頭部、背部都有多處被鈍器擊打的傷痕。

  數小時後,治安官的助手紐曼***H. S. Newman***就找到了一個嫌疑人:時年14歲的小喬治•史丁尼***George Junius Stinney, Jr.***,因為有人證實,事發時他就在那一帶閒逛,並和小女孩們說過話。警方迅速將其逮捕,帶回治安官辦公室訊問。

  此時是1944年,那個叫做米蘭達的小夥子才剛剛4歲,自然也就不存在著名的 “米蘭達警告” ;對史丁尼的訊問實際上是由幾個警官以及史丁尼單獨進行的,既沒有律師,也沒有他的父母在場。不到一個鐘頭,紐曼先生就走出房間,告訴眾人:史丁尼已經供認不諱。

  隨後,史丁尼帶著警察們指認了犯罪現場,並在附近的草叢中找到了作案凶器:一根近半米長***15英寸***的鐵質道釘,道釘上還沾著血跡。當地居民憤怒了,特別是當他們得知史丁尼的作案動機竟然是因為他企圖與賓尼克發生性關係被拒絕,惱羞成怒之下才動手殺人的。一些居民甚至嚷著要衝擊監獄,直接將史丁尼吊死,治安官不得不加派人手,把史丁尼從鎮上的監所轉移到附近的查爾斯頓郡***Charleston***的監獄中去。史丁尼的父親也被伐木場解僱,因為害怕遭到報復而舉家連夜搬走了。

  一個月後,此案在查爾斯頓郡法院開審。法庭指派的辯護律師查爾斯•普洛登***Charles Plowden***認為,被告人還是一個孩子,不應對罪行承擔完全責任。但檢察官反駁說,依照當時的南卡州法律,14歲即屬成年人。整個庭審過程在持續了兩個多鐘頭便匆匆結束,陪審團退庭商議不到10分鐘,就作出了“有罪”的裁定,並認為被告人罪無可赦。史丁尼隨即被判處死刑。當問及是否要上訴時,普洛登回答:“不上訴,因為他們負擔不起上訴的費用。”

  同年6月16日,史丁尼在南卡羅來納州監獄被執行死刑。由於他身材瘦小,執行時甚至難以綁在電椅上。用來遮臉的頭套對他而言也太大了,執行前它滑落下來,史丁尼不得不直視一旁的證人和執刑的官員直至死亡。此刻距案件發生才81天,整個審判過程可謂效率空前。他也就此成為美國在20世紀以來處決的最年輕的囚犯。

  此案發生在二戰尚未結束的時代,人們的思想難免會受到戰爭的影響。戰後,美國法律界和媒體都反覆探討對未成年人是否應該適用死刑的問題,聯邦最高法院也先後作出過多個相關裁決,並於2005年在西蒙斯案***Roper v. Simmons 17歲的西蒙斯殺人被判終身監禁***中最終確定,依據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的懲罰***,對18週歲以下罪犯禁止適用死刑。從人道的角度來看,這也許算得上是一種可貴的進步。

  然而,在另一個類似的案件中,人們卻有著不同的看法。

  與絕望奮鬥

  1999年4月4日,日本國山口縣光州市的本村洋先生像往常一樣回到家裡,卻沒有看到妻子迎上來打招呼,女兒也不知去向,家裡被翻得亂七八糟。而他的妻子本村彌生以及女兒本村夏夕,都死在了壁櫥中。

  警方迅速行動,4天后就抓獲了本案的嫌疑人——時年18歲零1個月的福田孝行。從福田孝行的口供和現場勘驗結果中,警方得以還原案發的過程:他偽裝成管道工人,騙取本村彌生的信任後進屋,隨即企圖性侵她,在遭到激烈反抗後將其掐死;然後又嫌本村夏夕吵得煩人,將她抓起來在地上狠狠摔了幾次,勒死了這個才11個月大的女嬰。更令人髮指的是,他還將本村彌生的遺體用帶來的膠帶封住口鼻並綁好,對遺體進行了性侵犯。隨後,他在屋裡四處亂翻,洗劫了一些財物,在將兩人遺體藏好後離開。

  按照日本國法律,年滿20歲才是成年人。但考慮到案情重大,此案還是從少年法庭被移交到山口地方裁判所***地方法院***審理。儘管證據確鑿、事實清楚,而且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是如此地殘忍,一審法官依然未採納檢方要求判處死刑的建議,而以“被告人的未來仍有無限可能性,並已有悔意”為由,判處福田孝行終身監禁。

  檢方認為量刑過輕,隨即提起上訴,但被廣島高等裁判所***高等法院***於2006年駁回,維持原判。在初審判決後的8年多時間裡,本村洋並沒有放棄為妻兒伸冤的努力,四處奔走呼告。他的努力終於獲得了公眾的贊同,甚至時任首相的小淵惠三也表示支援,並推動了《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和《改正檢察審查會法》這三個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權利的法案通過。

  在巨大壓力之下,日本國最高法院於2006年重審此案。檢察官提交了新的證據:福田孝行在獄中寫給朋友的多封書信,其中不乏極其猖狂的語句,如“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7、8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甚至對被害人使用極其惡毒的稱謂。

  這些證據出示之後,頓時引發輿論一片譁然。最終,日本國最高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廣島高等裁判所於2008年4月22日重新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福田孝行死刑。雖然此判決尚在上訴程式中沒有執行,但對於為之努力了近十年的本村洋而言,已經是對妻子、女兒在天之靈最好的告慰了。他的事蹟甚至被改編拍成了電視劇《與絕望奮鬥:本村洋的3300個日子》。

  上述兩個案件,只能說都是現代司法史中的特殊案例,但從中卻能看出這個問題究竟有多麼複雜。通常而言,對於1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判處死刑,是世界各國的共識,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也明確規定。但是,當類似福田孝行、以及殺害2歲小孩的10歲鬼娃 羅伯特和喬恩 這樣的案件出現時,這個話題還將永遠爭論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