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收養人應具備的收養條件

  收養是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藉以發生的法定途徑。收養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那麼收養人需要具備哪些收養條件呢?收養人所具備的條件不同會否影響到其收養辦理?下面由小編為你解答。

  一、收養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二、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四、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五、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應徵得被收養人同意。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六、不得隨意解除收養關係。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