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每個公民都有屬於自己的選舉權,那麼要履行這個權利的時候,需要符合哪些條件呢?下面就讓小編來告訴你公民選舉權的基本條件都有哪些吧。
公民選舉權的基本條件
在我國公民享有選舉權的基本條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國國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二是年滿18週歲;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選舉權的知識介紹
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舉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等額選舉和差額選舉
選舉權來自哪裡?它是天賦權利嗎?“在18世紀法國大革命期內,有一部分人將選舉權完全看作國民的固有權利。所謂固有權利,即國民當然享有的權利,既無須國家憲法或法律賦予,也不是國家憲法或法律所能剝奪。這種理論,乃根據盧梭的主權論”。但“倡導此說者,原意只在對抗十七八世紀歐洲各國的選舉制度,因為當時的選舉權,限於貴族,僧侶,及有產階級,而不及一般的人民。這種限制,自然應該取消;但因而倡導固有權利之說,則亦不免矯枉過正。”
選舉權不是天賦而是人賦的,但這個“人”是指人民而不是國家,選舉權是人民通過憲法創造而不是國家通過法律創造的。憲法上的選舉權是作為制憲者的人民賦予個體公民的權利,而選舉法作為法律是國家實施、細化公民憲法權利的結果,選舉法本身並沒有、也不能“賦予”***只能細化***公民選舉權,公民的選舉權不是來自國家而是來自作為制憲者的人民。人民是整體,公民是個體,人民由公民組成,人民是公民全體,因此選舉權是人民整體授予自己的每一個個體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是人民主權“化整為零”的一種表現形式。
選舉權的定義
選舉權的主體應該是公民***或國民***而不是人民,許多國家憲法對此大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26條、法國憲法第3條、日本憲法第15條、韓國憲法第24條、中國憲法第34條等都作了這樣的規定。 選舉權作為一種權利與其他權利的不同點之一是它有“聯合行使”的特點。選舉權屬於公民個人,但選舉結果是由許多公民投票共同決定的,單獨地看一個人的投票不可能產生選舉結果,只有無數公民同時投票才能產生代表,這與公民行使其他權利時通常是個人行使***如財產權、勞動權、人身權等***,並且這種個人行使能夠直接產生相應的結果明顯不同。在選舉中公民有時僅僅是作為個體在投票,但在更多的時候他們會結成聯盟以便“共同”投票,如政黨、社會團體在選舉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國民決不是為獨立的個體而生存之個人的機械的集合,而是經濟上,社會上,政治上利害不同思想不同之種種階級,集團,及其他勢力單位的結合。
但選舉權仍然是個人權利而不是集體權利,是個人在投票而不是集體在投票,選舉權的主體是個人而不是集體。無記名投票是現代民主選舉制的一個基本原則,其目的就是保護選民能夠真實地反映自己的意願,排除外界的干擾和壓力***包括自己所在的整體對自己的壓力***,個體的選民在投票時可以與自己所在的政黨、社團或其他組織保持一致,但也可以不保持一致,他們可以聯合起來共同投票,也可以作為個體單獨投票。他們聯合起來會使自己的一票更有力量,但這隻能說明政黨、社團或其他組織對個人投票的影響力,它們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左右選舉結果,但並不能說明它們是選舉權的主體,它們的作用仍然要通過公民個人行使投票權才能發揮出來,它們可以影響、但永遠不能代替公民個人去投票。
選舉權不僅與人民主權聯絡密切,而且與國家權力也息息相關,選舉權直接產生出國家權力的載體——國家機關。從某種意義上說,選舉權是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橋樑,沒有選舉權,國家權力的大廈便無從建立。選舉權行使的結果是產生了一個國家機關***議會***,但這種選舉只是選出“權力人”,並不是決定“權力”本身,人民代表的權力並不是來自人民的選舉,而是來源於憲法。因此選舉權與國家權力並沒有直接關係,而只是與國家權力“人”有直接關係***產生他們***。選舉權與國家權力的關係是間接的,是通過產生權力人來影響權力,有了權力人,權力才能被行使。“選舉並不制定政策,選舉只決定由誰來制定政策。”選舉權重在選“人”而不是決定“事”,雖然這兩者之間不是完全沒有聯絡,我們選張三而不選李四,不僅是因為張三的人品和能力比李四好,而且因為我們瞭解並贊成張三的思想和見解,同意他的政策和措施***這是他在選舉中應該告訴我們的***,我們選他實際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通過他維護和實現我們的利益。因此公民的選舉不是使國家權力合法化,而是使某一個國家機關的成立和存在合法化,使國家權力合法化的是憲法的授權。
常見的選舉分類
選舉組織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主持選舉工作的組織有兩種:一是在實行間接選舉的地方,如全國人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二是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
劃分選區
選區是指以一定數量的人口為基礎進行直接選舉,產生人大代表的區域,也是人大代表聯絡選民開展活動的基本單位。在我國直接選舉的地方,即在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其人大代表的名額分配到各個選區,由選民按選區直接投票選舉。
選民登記
在劃分選區過程中,必須遵循從具體情況出發,便於選民行使權利,便於代表聯絡選民和接受選民監督的原則。因此,現行選舉法規定:“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民登記是對選民資格的法律認可,是關係到公民是否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是否能行使選舉權的重大問題。根據我國選舉法的規定,凡年滿18週歲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我國公民都應列人選民名單。
候選人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是民主選舉的基礎環節,是能否充分發揚民主、選好人民代表的關鍵。根據我國選舉法的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按照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而且選舉法規定,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具體說來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單位,代表候選人由選區的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彙總後,在選舉日的15天以前公佈,並在該選區的各選民小組反覆醞釀、討論、協商,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5天以前公佈。
二是在實行間接選舉的單位,則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代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把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反覆醞釀、討論、協調,並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同時,選舉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均實行差額選舉。差額選舉是指候選人的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選舉。選舉法還規定,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也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投票選舉
投票是選民或代表行使選舉權的最後環節。選舉法規定,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投票選舉工作,並可通過召開選舉大會,設立投票和流動票箱的方式進行投票。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選舉投票結束後,要對選票進行統計和核對。對此,選舉法規定: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同時,在實行直接選舉的地方,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即為當選。在實行間接選舉的地方,代表候選人必須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才能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