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過戶買賣協議有效嗎

  大家都知道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後,最保險的就是做房產登記過戶,確定房屋的產權。但是由於某些原因,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付了購房款後並未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此時就可能遇到一房二賣的悲劇。那麼,?下面小編告訴你。

  房屋未過戶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案情介紹:父親賣房為母親治病 兩個女兒卻稱不知情

  為給妻子治病,丈夫蔡先生將一家四口所有的動遷房出售給周先生夫婦。為了符合政策的規定,雙方約定五年後再將房產過戶給周先生夫婦。可是,五年期滿後,蔡先生的兩個女兒卻拒絕將房屋過戶周先生夫婦的名下,聲稱父親瞞著她們將房子賣掉,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為此,周先生夫婦將父女三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將房屋過戶至他們的名下。

  法院審判:房屋買賣協議被判有效 判決對方協助過戶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蔡先生的妻子已去世,其在《房屋轉讓協議》中的權利義務由三被告繼承;協議為蔡先生一人所籤,該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蔡先生代其他權利人與原告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房屋買賣系家庭重大財產交易,且蔡先生出售房屋係為家人籌集醫療費用,其女兒對於其母親治療費用的來源應當知曉;蔡先生稱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但其妻子在協議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從未向兩原告提出異議,應視為對該協議的認可,其女兒在隨後這幾年的時間內也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協議的認可。

  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款在簽訂時並無明顯不合理,價格方面亦未侵害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據此,法院認為係爭《房屋轉讓協議》應為有效,被告父女三人應協助將係爭房屋產權登記過戶至原告名下。

  律師講法:

  一般情況下,簽訂完買賣合同未辦理房產過戶登記的,購房人不擁有房屋的產權。但是,根據本案的案情分析,法院之所以判決房屋買賣協議有效且要求蔡先生一家協助周先生夫婦將房產過戶,是因為雙方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房屋產權還是在賣方蔡先生及其女兒名下。所以,蔡先生及其女兒必須履行合同的約定。故法院的判決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根據我國《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審理房地產案件,應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應維護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綜上,蔡先生及其家屬與周先生夫婦的房屋買賣協議依然有效,必須辦理房屋產權過戶。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後應及時過戶避免出現一房二賣或對方反悔的情況。打官司可能會贏,但是總會付出人力物力,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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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範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稽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