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
學習公司法是我們每一個企業人都需學習的,寫關於公司法的學習心得體會應該怎樣寫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是的範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篇一
森工集團作為國有企業,必須克服企業改制過程中法人治理結構失衡的現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利用多種途徑,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董事會和監事會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可以增設外部董事和監事,形成共同治理機制;解決內部各種問題,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
張學勤書記在最近的林區幹部大會上提出要落實好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經過修改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面規範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是新《公司法》的精髓。作為林業黨幹校的一名法律講師,在學習新《公司法》的過程中,我認真思考了森工集團作為國有企業,它的法人治理怎樣按照公司法進行規範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要解決哪些關鍵問題?為此,我把這些問題結合學習新《公司法》談談我的幾點淺薄的認識。
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常是:資產所有者***即全體股東***擁有公司的所有權,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成為由股東大會授權的公司財產託管人,擁有重大決策及對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人員的任免權和報酬決定權;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人員受聘於董事會,作為董事會的代理人,具體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務;監事會對公司財務和董事、經理進行監督,向股東大會負責。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合理配置權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勵、監督和制衡機制,從而提高公司效率,實現公司經營目標。
我們森工集團作為國有企業,我國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進行的,實行公司制以後,由於國有股仍然佔絕對控股或獨資地位,企業最大和唯一的股東還是國家。國資委根據授權,對企業資產進行監管,但是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人員大都是上級主管部門任命,他們既要代表國家,替國家負責,又要代表職工,對職工負責,同時還是企業的一員。因此,就出現了經營者與所有者在某種程度上錯位的現象。而且企業黨委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班子都是直接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的。這種公司權力的高度重合,不僅有悖於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體工作中往往造成黨內監督無法落實,企業監事會難以操作。還有就是對企業經營者缺乏有效地激勵與約束機制。這主要表現經理人員激勵機制失缺,經理人員往往是憑責任心、事業心去工作,其收益沒有與承擔的風險、付出的勞動以及和取得的成果掛鉤,人力資本價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視。
所以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必須克服企業改制過程中法人治理結構失衡的現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一***大力推進股權多元化。實踐證明:國有企業改製為國有獨資公司,不利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必須以投資主體多元化為前提。對於森工集團這樣的林業產業企業來說,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途徑主要有:在國有資產分級監督、管理的基礎上,可以吸收新的國有股東、吸引戰略投資者作為股東、通過債權轉股權、貸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東;在企業併購、技改、搬遷過程中,通過多種方式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與建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實行高層管理人員持股;通過中外合資或法人相互持股,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二***積極引入共同治理機制。企業的目標既要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也應為利益相關者服務。在設計公司治理結構時,董事會和監事會中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如職工代表,利於發揮工會和職代會的作用,克服企業監督不力的問題;在設計董事會、監事會的構成時,可以增設外部董事和監事,以彌補其他董事和監事專業知識的不足,有利於提高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管理水平,克服侷限於本位利益,區域性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
***三***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我認為要明確在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幾個問題:一是明確集團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平等的主體地位,正確劃分集團公司、所屬公司的管理界限;二是明確按照“雙向進入”的原則,構造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黨委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妥善解決黨委會與法人治理結構的關係問題,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原則上也應當分設;三是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建立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機制;四是明確企業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並適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改進發揮作用的方式,支援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職權,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五是明確集團公司履行母公司的職責,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監事,集團公司的產權代表要依法行使職權,按照《公司法》規範對子公司的管理;六是明確堅持黨管幹部原則,並同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相結合,加強和改進對企業領導班子的管理;七是明確加強對派出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的培訓、管理和考核,建立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決策失誤追究制度,條件具備時可試行基本工資、年度獎金、長期激勵相結合的薪金報酬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國有企業長期艱鉅的任務。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成熟,森工集團的改革也會不斷深入,改革將會有更多地創新,國有企業的制度創新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也一定會有更大的發展。***李桂梅***
篇二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在較為系統地學習了《公司法》後,就其中內容提出以下幾點淺顯的體會***本文內容中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
《公司法》在公司設立制度方面,確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許可權有多大,經理的許可權有多大,股東會的許可權有多大,都允許章程作規定。明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誰,是不是非得董事長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來規定。對於董事長的許可權,公司法的規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規定。同樣,經理的許可權除了公司法規定以外,“公司章程對經理許可權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許可權可以限制,也可以擴大。股東會的許可權也是這樣,章程可以規定哪一些問題可由股東會做出決定,例如對外擔保。
2、監事會構成更體現職工權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選舉產生。另有: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監事會和監事對董事會、公司經營層的活動、指定的政策有監督、檢查、建議的權利,職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職工的發言權得到更大的支援。並且,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增加職工代表的比例,是職工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監事,那麼他們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時也是監督者,這樣不利於維護職工權益、不利於公司的發展,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更好地維護了職工的權益。
非常感謝證監局、協會再次為我們提供這樣一個學習交流的寶貴機會。新的《證券法》《公司法》頒佈後,我們立即認真組織了學習。通過學習,對修訂中一些重大的變化有了清晰的瞭解,並通過這些變化,對今後一個時期的市場發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感到收穫很大。這裡主要偏重於《證券法》談談幾點體會,藉此拋磚引玉,請各位領導和同行批評指正,幫助我們進一步增強學習效果。
首先,此次證券法、公司法同時修改通過和同時實施,更好地銜接了《公司法》和《證券法》之間的內在聯絡。例如,將原公司法中有關股票和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交易和監管的規定,放到《證券法》的調整範圍當中去;在《公司法》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和專門委員會,強化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等內容。《公司法》是資本市場法制環境建設的基礎,《證券法》的修改則為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清除了障礙,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的有關內容作了全面修訂。
第二,此次兩法的修訂,吸收了我國資本市場15年來,尤其是《證券法》頒佈實行6年來的經驗與教訓,也符合我國加入WTO後證券市場規範發展進一步開放的新形勢的需要,特別是對混業經營、融資融券、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金融衍生產品發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市場參與主體行為規範、投資者權益保護等資本市場發展的核心問題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涵蓋面廣,內容豐富,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為資本市場和證券行業在更高起點上進行制度創新提供了法律依據,預留了發展空間,奠定了證券公司創新和發展的法律基礎。
第三,證券法加強了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對證券公司的自律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方面,在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義務方面,在資訊報送方面,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尤其是淨資本方面,在經紀、承銷、自營、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方面等等。
第四,證券法特別強調了保護證券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對證券公司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是證券公司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石。
一是加強了對客戶資產的保護。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二是規定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法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2005年9月底已經開始運作。
三是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對客戶資料的儲存義務,期限不得少於二十年。
四是明確了獨立存管制度,應該說以後這種方式是一個大的趨勢。最近我們有許多營業部正在進行第三方存管上線工作。這一規定對於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戶資產安全,增強投資者對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對證券公司內控體系的建設起到了實質性的推動作用,提高了客戶交易資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強了監管措施。今後證券市場將進入一個新的依法嚴格監管的新時期。規範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證券市場整體上規範了,市場的參與者才能夠真正地長期從正面獲益。作為營業部,我們需要反覆學習,深刻領會,以利於切實做到嚴格執行。
應該說,通過學習,我們深刻地認識到,新的法律實際上更好地體現了限劣扶優的精神,既為券商創造了更多的發展空間,也提出了更高的風險控制要求。作為證券營業部,我們要在認真學習兩法的基礎上,嚴格執行各項規定.
篇三
新公司法在舊法的基礎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舊法的基本框架之下進行完善。這次修改中,不僅在結構、具體條文的敘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動,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變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規定、股東訴權、分繳制度等等。筆者在對新舊公司法的比較思考和查閱相關理論資料之後,本文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問題為切入點,並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點。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發起人協議在新法的第八十條中,新增了“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的發起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明確設立中的事項;一方面,體現了契約自由的原則,反映了新法中投資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傾向;另一方面,以協議來協調和保證公司的設立能夠有序地進行。並且,此條規定並非鼓勵性條文,而是明確了此協議為公司發起階段的必備條件。由於在設立過程中有許多靈活的問題存在,不可能將所有的問題都法律化、制度化,通過協議約定,能更好的調節實際中的問題。另外,在協議簽訂的過程中,能讓發起人更好地瞭解之間的資訊和情況,有助於在公司設立之後的各項事務的進行。
2、取消審批制度新法取消了舊法第七十七條關於設立批准的內容,僅進行設立登記的申請。又一次強調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傾向,減少了政府的干預,並且因減少了這一環節節約了資源和提高了效率。這並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同時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中。在取消審批而以登記制度取代它的同時,新法中處處可見的是對登記的多次強調。
3、發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條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繳制是這次新法一大變化,發起設立方式的明確和其實行分繳制是降低公司設立門檻的做法,也是這次公司法的立法傾向之一的體現。有專家認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行分繳制是效仿國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資本制”代替舊法中的“法定資本制”;並認為,在舊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資本後並不能將資金充分利用而導致部分資金的限制;這從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的角度看,導致了資源的浪費。但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適用的分繳制是否同等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情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僅以發起方式設立的情況適用分繳制。對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實行分繳制的內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額上,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比較大,其最低限為五百萬元,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據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的情況,限制了在繳足總額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證該設立的公司在資本上有設立和經營的能力的同時,使社會資源和公司個體的資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進步的一種體現。但在學界,許多學者認為“折中資本制”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而“授權資本制”更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註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註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募足的資本額之間的差額,由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法定期間內募足。兩種制度的比較之下,後者更有益於提高效率,而前者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較大而實際操作較為複雜。“授權資本制”在新法修訂前在學界中的呼聲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訂中並沒有採納。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取消了舊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條的關於募股的審批的規定,新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檔案”原來的“審批”改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發行價格的批准方面的規定和發行審批條件的規定。和公司設立的審批相比,此處所表明的立法傾向相同;而且,這是在新法修訂前人們提到的減輕證券監管機構擔子的實際措施;另外,這也是為適應現實狀況改變而做出的一種變化。在我國建立證券市場初期,由於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和參與者的不成熟,因而採取了審批制度的巨集觀調控手段。而在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之後,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強,行政的強制力量應該適當的減少,即人治的色彩應當減弱。另外,在強制性資訊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的原則的基礎上,其遵循的理念應是“賣者自行小心”和“買者自行小心”。而由“審批”向“核准”轉變可以視為,由“實質審”轉變為“形式審”。
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釋出〈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式〉通知》;而證券法第十一條、十三條等也做出了有關規定。在此基礎上,公司法中有關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由“核准”代替“審批”乃是勢在必行。
三、知情權新法第九十七條關於對股東有權查閱的內容規定中增加了: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董事會會議決議、監視會議決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佈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為新增內容。關於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公開公司相關情況的內容是為適應核准制度做出的規定,再此就不重複分析。但關於股東的知情權上,學界有不同觀點。有人認為,這是維護股東的知情權、保護股東利益、對股東重視的表現;但也有觀點認為,股東的知情權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為在查閱各項決議的同時可能會對公司商業祕密的保護不利,且可能會出現對察看資料的私自修改情況。筆者比較傾向於前一種觀點,因為股東查閱各項資料是為了保護公司及個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情況下,這項權利的行使應該是利大於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內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計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學界中已有一定的呼聲,而在我國的實踐中一些公司也出現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東大會上規定的累積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於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使各股東的利益得到均衡。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個立法傾向——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另外,這些投票制度的具體規定,有利於更科學地實現投票決議中的民主。民主的體現並非只體現在投票制度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增加了職工與職工代表的內容,再結合有限責任公司部分和總則看關於職工及職工代表的規定,如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不難看出,在許多細微的條文之下新法對職工和職工代表利益的保護。
五、監事會並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對監事會的內容進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對監事會的重視是新法的一大特點,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監督職能更是不能輕視。例如監事會召開的規定,監事會費用的承擔,監事會特定情況下代替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等內容就是最好的體現。
結語:在對新舊公司法的對比中,最直觀的感覺是,新法的結構和法律語言的闡述上更嚴謹和具有科學性,更深的體會到了初入課堂時老師所說的立法的藝術和法律的嚴謹思維。另外,還有關於“制度化”的重視,即“法治”與“人治”的問題,這一點尤其是在審批制度改為登記制度或核准制度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眾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屬於改變較多的內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內容在修改的性質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筆者故以此為切入點,結合之前瞭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總結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僅為一些分析,並沒有對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見的內容。 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第三次審議,修改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已經從06年就要開始實施了。
回顧中國的證券市場從91年成立以來,經歷了風風雨雨的歷程,由摸著石頭過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證券法出臺,經隔數年的證券市場檢驗,證明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急需一部適合資本市場發展、適合金融業務創新、適合券商生存、適合保護投資者利益、適合監管層監管和操作的新法。這次新兩法的同時出臺,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在推出“國九條”後,大力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決心和魄力。這既適應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勢需要,也是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進國民經濟和證券市場能夠更快、更好地發展。兩法的推出,特別是取消諸多的限制性條款,拓寬了資本市場的邊界,更是為今後幾年證券業的發展,提供了陽光政策的指引,對我們這些證券從業人員和廣大投資者而言,是長期和實質性的利好。
此次新證券法在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和資訊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明確了證券公司;交易所;登記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責任、以及法律實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較大調整,其現實和長遠意義我個人認為主要由以下幾點:
1、建立了中國資本市場的新座標體系,進入了證券立法的新時代。
2、能夠積極地應對世貿組織和金融對外開放的挑戰。
3、適應了市場經濟對發展要素的長期需求,徹底改變了資本市場單一結構的局面;為爭取市場的業務創新發展提供了法律空間;
4、從法律角度和市場良性發展的需求,加強了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
5、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範金融風險預設了明確的監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責任;
6、實現了責權利的分置和監管流程。
本人通過學習兩法,深切地感到,此次兩法的修改,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一個歷程碑,將對今後未來的中國證券市場及證券行業的發展指明一條陽光大道,並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學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為國信證券總部及天津營業部來說,對於此次兩法的修改也給予了高度重視。除積極參與協會舉辦的新兩法學習會議。同時公司專門安排了公司範圍的全員專題視訊培訓,邀請中國證監會法律部處長,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組成員陸澤峰博士親自給大家講解。
為了讓國信的每一位投資者對新兩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統一安排,結合天津地區的特色,營業部通過橫幅宣傳、設定兩法學習專欄、公告兩法主要修訂內容、設立兩法諮詢臺、安排專人進行諮詢活動等方式開展了有針對性的普及宣傳,從回饋結果看,客戶對我部的宣傳十分認可,效果和成效相當顯著。
歸納起來,我認為舊證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規避風險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規,而新《證券法》則是承上啟下的一部開拓性法規,給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諸多束縛現在決策層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經放開手了,而且從上層公開地提倡了市場和業務創新,這對於沉寂已久的證券行業來說,無疑是一種積極的曙光,對於我公司一個創新類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機會和內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規規範下,在證券業協會領導的正確指導下,通過我們全體證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們有理由相信證券市場迎來了難得的發展時機,祝中國的資本市場,證券市場和我們的前景無限光明!
感受和認識比較膚淺,希望協會領導和與會同志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