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

  看人們對於公司法的學習心得體會,有利於學習他人的經驗總結,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是,希望對你有幫助!

  篇一

  通過一週緊張而有秩序的學習,聆聽老師深入淺出的授課,使自己的思維豁然開朗,受益非淺。下面結合公司的發展實際,淺談一下在“現代企業制度與公司治理”方面的體會。

  一、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公司通過切實履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權、職責,形成了各司其職、協調運轉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約束和規範了員工的行為。

  1、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機構***經理層***作為法人治理結構確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關係,並在不斷髮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項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項經營活動、每個工作環節員工的行為規範有規可循,每個崗位的職責、義務、獎懲都有明確的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嚴格與獎懲、升遷等掛鉤。

  2、經營中的重大問題由董事會充分討論民主決策;經理層由股東組成,確保了投資者的利益;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從不同角度審查、監督董事會的各項決策活動和對經理層的經營活動,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並通過管理創新,使各項制度得到了不斷完善和提高。

  3、通過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重視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係協調,包括對經理層與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避免了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二、管理創新、激勵作用是企業長盛不衰的法寶。

  現代的競爭,資源不是優勢,錢不是優勢,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組織結構、企業的文化和價值觀念,公司制勝必須發揮激勵的作用。

  1、沒有創新的工作是沒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創新精神的幹部不是優秀的幹部。公司從實際出發制定了管理創新獎勵實施辦法,把“超越自我、創新求優”確定為公司核心價值觀。

  2、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為目標,圍繞主價值鏈再造,進行了機構改革,人員精簡。把“做強做大,打造一流企業”確立為公司的共同願景。

  3、將“嚴格自律表裡如一,身體力行爭當表率,關心厚愛嚴暖結合,全員同心共創佳績”作為領導幹部的行為準則,將“設計師、僕人、教練”作為領導者的角色。企業領導者成為企業文化的代表。

  4、將薪酬、目標、培訓、工作設計、職業生涯、員工參與等作為重要的激勵因素,通過實施績效考核,促進了工作質量的提高。

  總之,作為企業管理的實踐者,在經濟體制轉軌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程序中必須體察到企業改革和管理創新的脈搏,瞭解國際管理髮展趨勢,找到現實差距與當代管理“介面”的途徑,把握管理創新可行和適度的程序,努力創造推進管理創新的必要條件,使企業管理“更上一層樓”。

  篇二

  學習經濟法之前,經濟法律給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較實質性的意義,比如哪些經濟行為或事情可為或不可為,哪些行為或者事情符合規定,哪些行為或者事情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

  而通過老師多年的教學實踐和積累的經驗,在講解中穿插引用了許多生動的關於經濟法不同方面的案例,並且通過多媒體,讓我們在聽的同時,看到了許多的真實糾紛實況。經濟法包括企業法 公司法 證券法 合同法 票據法 企業破產法 而三資企業法是重點等的內容。我們學得津津有味,讓我們真切的感受到經濟法對維護社會的正常穩定所起到的貢獻,也瞭解並體會了法律究竟是如何最大限度的維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在聽過老師授課以後,我明確了曾經模糊不清的經濟法的印象,經濟法所要調整的社會關係是研究經濟法所立足的社會基礎關係,在當下,這個基礎關係就是市場經濟關係。所以,研究經濟法的調整物件應從分析市場經濟的屬性開始。重新建立了經濟法的概念,全面認識了經濟法的功能。

  然後,老師在上課手腳過程中穿插了許多學習經濟法的方法。對於課本要買註冊會計師的那本書。不僅詳細而且與時同進。對於課本先通讀一遍.then逐章細讀,and把知識點寫在筆記本上,後面寫上它出現的頁碼.等到以後看自己的筆記,回憶不起來的看下書.通讀教材是必要的,最後就開始抓重點,比如說合同法之類的,然後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記硬背解決不了問題,以上這是老師給我們提供的經驗。

  接下來。我說下我對經濟法的大體理解:首先是為什麼實行經濟法。

  要實行市場經濟,必須建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培育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求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堅決打破條條塊塊的分割、封鎖和壟斷。這就需要國家介入,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在國家進行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就是市場監管關係。市場監管關係應該由經濟法調整。這有助於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市場功能。

  其次是我國經濟法的重要社會地位。我國經濟法律的調解範圍已經涉及社會管理、經濟協調、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以及權利制約、國際經濟糾紛仲裁等十分廣闊的領域,並與社會道德標準相輔相成,成為了整個社會的調解器。但人類的經濟行為是複雜多變的,經濟法律由於在制定時需要嚴謹的思考和斟酌。這種差別造成了我國經濟法律

  篇三

  新公司法在舊法的基礎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舊法的基本框架之下進行完善。這次修改中,不僅在結構、具體條文的敘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動,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變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規定、股東訴權、分繳制度等等。筆者在對新舊公司法的比較思考和查閱相關理論資料之後,本文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問題為切入點,並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點。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發起人協議在新法的第八十條中,新增了“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的發起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明確設立中的事項;一方面,體現了契約自由的原則,反映了新法中投資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傾向;另一方面,以協議來協調和保證公司的設立能夠有序地進行。並且,此條規定並非鼓勵性條文,而是明確了此協議為公司發起階段的必備條件。由於在設立過程中有許多靈活的問題存在,不可能將所有的問題都法律化、制度化,通過協議約定,能更好的調節實際中的問題。另外,在協議簽訂的過程中,能讓發起人更好地瞭解之間的資訊和情況,有助於在公司設立之後的各項事務的進行。

  2、取消審批制度新法取消了舊法第七十七條關於設立批准的內容,僅進行設立登記的申請。又一次強調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傾向,減少了政府的干預,並且因減少了這一環節節約了資源和提高了效率。這並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同時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中。在取消審批而以登記制度取代它的同時,新法中處處可見的是對登記的多次強調。

  3、發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條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繳制是這次新法一大變化,發起設立方式的明確和其實行分繳制是降低公司設立門檻的做法,也是這次公司法的立法傾向之一的體現。有專家認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行分繳制是效仿國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資本制”代替舊法中的“法定資本制”;並認為,在舊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資本後並不能將資金充分利用而導致部分資金的限制;這從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的角度看,導致了資源的浪費。但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適用的分繳制是否同等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情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僅以發起方式設立的情況適用分繳制。對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實行分繳制的內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額上,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比較大,其最低限為五百萬元,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據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的情況,限制了在繳足總額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證該設立的公司在資本上有設立和經營的能力的同時,使社會資源和公司個體的資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進步的一種體現。但在學界,許多學者認為“折中資本制”僅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而“授權資本制”更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註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註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募足的資本額之間的差額,由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法定期間內募足。兩種制度的比較之下,後者更有益於提高效率,而前者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較大而實際操作較為複雜。“授權資本制”在新法修訂前在學界中的呼聲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訂中並沒有採納。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取消了舊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條的關於募股的審批的規定,新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檔案”原來的“審批”改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發行價格的批准方面的規定和發行審批條件的規定。和公司設立的審批相比,此處所表明的立法傾向相同;而且,這是在新法修訂前人們提到的減輕證券監管機構擔子的實際措施;另外,這也是為適應現實狀況改變而做出的一種變化。在我國建立證券市場初期,由於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和參與者的不成熟,因而採取了審批制度的巨集觀調控手段。而在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之後,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強,行政的強制力量應該適當的減少,即人治的色彩應當減弱。另外,在強制性資訊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的原則的基礎上,其遵循的理念應是“賣者自行小心”和“買者自行小心”。而由“審批”向“核准”轉變可以視為,由“實質審”轉變為“形式審”。

  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釋出〈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式〉通知》;而證券法第十一條、十三條等也做出了有關規定。在此基礎上,公司法中有關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由“核准”代替“審批”乃是勢在必行。

  三、知情權新法第九十七條關於對股東有權查閱的內容規定中增加了: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董事會會議決議、監視會議決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佈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為新增內容。關於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公開公司相關情況的內容是為適應核准制度做出的規定,再此就不重複分析。但關於股東的知情權上,學界有不同觀點。有人認為,這是維護股東的知情權、保護股東利益、對股東重視的表現;但也有觀點認為,股東的知情權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為在查閱各項決議的同時可能會對公司商業祕密的保護不利,且可能會出現對察看資料的私自修改情況。筆者比較傾向於前一種觀點,因為股東查閱各項資料是為了保護公司及個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情況下,這項權利的行使應該是利大於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內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計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學界中已有一定的呼聲,而在我國的實踐中一些公司也出現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東大會上規定的累積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於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使各股東的利益得到均衡。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個立法傾向——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另外,這些投票制度的具體規定,有利於更科學地實現投票決議中的民主。民主的體現並非只體現在投票制度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增加了職工與職工代表的內容,再結合有限責任公司部分和總則看關於職工及職工代表的規定,如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不難看出,在許多細微的條文之下新法對職工和職工代表利益的保護。

  五、監事會並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對監事會的內容進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對監事會的重視是新法的一大特點,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監督職能更是不能輕視。例如監事會召開的規定,監事會費用的承擔,監事會特定情況下代替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等內容就是最好的體現。

  結語:在對新舊公司法的對比中,最直觀的感覺是,新法的結構和法律語言的闡述上更嚴謹和具有科學性,更深的體會到了初入課堂時老師所說的立法的藝術和法律的嚴謹思維。另外,還有關於“制度化”的重視,即“法治”與“人治”的問題,這一點尤其是在審批制度改為登記制度或核准制度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眾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屬於改變較多的內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內容在修改的性質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筆者故以此為切入點,結合之前瞭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總結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僅為一些分析,並沒有對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見的內容。 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第三次審議,修改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已經從06年就要開始實施了。

  回顧中國的證券市場從91年成立以來,經歷了風風雨雨的歷程,由摸著石頭過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證券法出臺,經隔數年的證券市場檢驗,證明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急需一部適合資本市場發展、適合金融業務創新、適合券商生存、適合保護投資者利益、適合監管層監管和操作的新法。這次新兩法的同時出臺,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在推出“國九條”後,大力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決心和魄力。這既適應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勢需要,也是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進國民經濟和證券市場能夠更快、更好地發展。兩法的推出,特別是取消諸多的限制性條款,拓寬了資本市場的邊界,更是為今後幾年證券業的發展,提供了陽光政策的指引,對我們這些證券從業人員和廣大投資者而言,是長期和實質性的利好。

  此次新證券法在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和資訊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明確了證券公司;交易所;登記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責任、以及法律實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較大調整,其現實和長遠意義我個人認為主要由以下幾點:

  1、建立了中國資本市場的新座標體系,進入了證券立法的新時代。

  2、能夠積極地應對世貿組織和金融對外開放的挑戰。

  3、適應了市場經濟對發展要素的長期需求,徹底改變了資本市場單一結構的局面;為爭取市場的業務創新發展提供了法律空間;

  4、從法律角度和市場良性發展的需求,加強了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

  5、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範金融風險預設了明確的監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責任;

  6、實現了責權利的分置和監管流程。

  本人通過學習兩法,深切地感到,此次兩法的修改,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一個歷程碑,將對今後未來的中國證券市場及證券行業的發展指明一條陽光大道,並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學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為國信證券總部及天津營業部來說,對於此次兩法的修改也給予了高度重視。除積極參與協會舉辦的新兩法學習會議。同時公司專門安排了公司範圍的全員專題視訊培訓,邀請中國證監會法律部處長,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組成員陸澤峰博士親自給大家講解。

  為了讓國信的每一位投資者對新兩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統一安排,結合天津地區的特色,營業部通過橫幅宣傳、設定兩法學習專欄、公告兩法主要修訂內容、設立兩法諮詢臺、安排專人進行諮詢活動等方式開展了有針對性的普及宣傳,從回饋結果看,客戶對我部的宣傳十分認可,效果和成效相當顯著。

  歸納起來,我認為舊證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規避風險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規,而新《證券法》則是承上啟下的一部開拓性法規,給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諸多束縛現在決策層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經放開手了,而且從上層公開地提倡了市場和業務創新,這對於沉寂已久的證券行業來說,無疑是一種積極的曙光,對於我公司一個創新類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機會和內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規規範下,在證券業協會領導的正確指導下,通過我們全體證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們有理由相信證券市場迎來了難得的發展時機,祝中國的資本市場,證券市場和我們的前景無限光明!

  感受和認識比較膚淺,希望協會領導和與會同志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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