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

    摘 要:我國的《物權法》採取的是形式主義即公示要件主義的模式。我國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佔有與交付,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特殊動產的公示方式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關鍵詞:物權變動  公示要件主義 公示對抗主義  佔有與交付 登記
         物權變動公示原則是由物權的性質決定的。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具有排他的、優先的效力,因此,除極少數法定物權以外,多數物權的產生都是以公示為要件的。為了對第三人的利益加以保護,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必然要求物權的設立、移轉公開且透明。

         一、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的概念
          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起源於羅馬法時期,目前各國家或地區幾乎都規定了公示原則。
“物權公示,是指在物權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到損害並保護交易的安全。”物權公示原則要求要求當事人必須以法定的方式展現物權及變動的事實,否則不能發生物權的公信力及變動的效力。
         該原則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物權人享有物權,物權的內容變更或以什麼方式確定,這些都是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方式問題,稱為物權變動;另一方面,物權的公示是以令公眾信服的方式確定讓大眾很容易、很明白地知道物是誰的,以維護權利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這是物權的公信問題。
         二、物權變動公示的立法模式
         (一)現代物權變動公示的立法模式
         對於公示的法律效力,現代各國立法上分別採取了“公示要件主義”和“公示對抗主義”兩種不同的立場,形式主義與意思主義兩種立法模式。
         形式主義立法模式是指,物權變動必須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再履行一定的形式方具有法律效力,這樣,公示便成了物權變動的要件,非經公示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物權設立、移轉、變更和消滅的效力。採取形式主義的國家以德國為代表,包括瑞士、奧地利等國家。
意思主義立法模式是指,物權的變動在當事人之間無須進行公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但只有在公示之後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公示具有對抗力。法國和日本是意思主義立法的代表。
         公示要件主義與公示對抗主義各有利弊,鑑於此,一些國家已經採取了以一種立法模式為主,以另一種為輔的做法,如德國。
         (二)我國物權變動公示的立法模式
         我國的《物權法》採取的是形式主義即公示要件主義的模式,在動產物權方面實行交付要件主義,即動產物權的變動不經交付不生效;在不動產物權方面實行登記要件主義,即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不經登記不生效,公示與否對於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但是要注意的是,公示要件主義僅適用於依法律行為發生物權變動的情形,如果物權變動不是依法律行為發生而是依據公共權力、事實行為、自然事件等而發生,則不適用公示要件主義。另外,在公示要件主義模式下,我國也存在著公示對抗主義的情形,如在特殊動產物權立法中。 
       三、我國動產、不動產以及特殊動產變動的公示制度
         (一)動產的公示
         動產的公示是權利人對其取得的動產以一種公開的方式對公眾進行的一種告知,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應為佔有與交付。動產交付著眼於動態的動產物權變動,公示物權變動過程,結果是導致移轉佔有和受讓佔有。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未必真實可靠,但是遠不及不動產物權變動複雜,便在於流通性和便捷性。佔有和交付作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完全相通的,二者共同體現物權的變動關係,佔有是交付的結果。
         我國《物權法》第六條確定了物權公示原則,將登記和交付分別作為不動產和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第二十三條則直接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的生效要件。
         (二)不動產的公示
         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不動產公示之所以比動產公示採取更加嚴謹的方法,是因為不動產是社會生產、生活最為基本的部分,不動產物權變動直接關係到社會生產與生活的穩定,通過登記制度,人們可以瞭解到物權變動的情況,維護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有序。”
我國不動產的物權變動的公示是以登記生效主義為原則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均須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據此向權利人頒發產權證書以作為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利憑證,當事人可以憑藉對登記的信任而進行買賣、抵押等活動。凡是信賴登記證書而為的法律行為即受到法律保護。
         (三)特殊動產的公示
         特殊動產又稱準不動產,我國特殊動產的公示方式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物權法》第二十四條對於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物權的變動明確作出了規定:以登記作為對抗要件,“在登記對抗規則下,不登記可以取得物權,但取得物權不牢靠,要取得安全的物權,仍然必須對抗。”之所以要對這些特殊動產作出與一般動產不同的規定,是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的。首先,多數國家對於船舶、航空器等的物權變動都是採取登記對抗主義的立法例,實踐證明這種做法具有合理性;其次,這些特殊動產的價值一般都比較大,如果都以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要件,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交易秩序;再次,對這些準不動產如果按不動產那樣採取登記要件主義,那麼會不利於它們的流通,影響交易的便捷。
         四、結語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經濟關係更為複雜,維護正常的財產流轉秩序,保護主體的合法權益便成為民事關係主體的一致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便是這一要求的反映,物權公示原則作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在物權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可謂物權制度的根基。公示使物權的設立和移轉公開化、透明化,將觀念中的交易外化為一定的物質形式,使得物權人之外的第三人知悉物權變動的情況,避免因不知情而受到損害,從而實現交易安全。隨著理論研究的逐漸深入和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所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明顯,有必要對其進行更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