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的定價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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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質押的定價原則

  股權轉讓價格並不等於註冊資金或實際出資,是由雙方***轉讓方、受讓方***參照註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未來盈利能力、無形資產等因素協商確定,可以大於或小於註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

  公司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限期補足出資,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也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補足出資。

  公司完成工商登記後,股東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

  股東股權轉讓時,公司及其他股東均有權要求轉讓股權的股東將股權轉讓價款首先用於補足出資。

  股權質押定價的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真正確立了我國的質押擔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擔保法》,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再次明確股權可以質押。

  《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釋出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佈在後,目前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準。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綜上可見,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向審批機關辦理審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股權質押融資利率

  股票質押式融資利率一般在8.5%-9%左右,根據融資期限,借款人信用評估等情況最終確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是指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簡稱“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向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簡稱“融出方”***融入資金,並約定在未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