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實質重於形式在稅收領域和會計運用的差異論文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會計核算中運用的重要準則,在收入的確認和固定資產租賃方面,稅收制度與會計準則已大致趨於一致;在其他方面,兩者還存在一定差異。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應用中應注意的問題是: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要求會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要求稅收管理人員準確掌握稅收制度的精神實質;防止對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濫用。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論實質重於形式在稅收領域和會計運用的差異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論實質重於形式在稅收領域和會計運用的差異全文如下:

  摘 要:實質重於形式是財務會計的重要質量特性之一,但在稅務會計中只是有選擇的應用。文章探討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含義,以及在融資租賃、長期股權投資等幾個方面就會計和稅法不同操作的差異作分析,並就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對策建議。

  關鍵詞: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必要性;運用

  一、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涵義

  財務會計實質重於形式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在大多數情況下與其法律形式或人為形式是一致,但有時也可能會出現相背離的情況。

  我們發現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於告誡會計人員在會計確認時不能只關注會計活動事項的表現形式,而不探究會計活動或事項的本質,即會計確認不能只反映經濟活動或事項的表面,而忽略了經濟活動的內在實質,使會計資訊能夠真實、合理。它貫穿於會計活動的始終,選擇性是其內在特點,即在形式與實質不一致時,要求會計確認應更側重於實質,指導著會計工作者進行會計資訊處理時的原則和方法。

  二、實質重於形式運用在稅收領域的必要性

  稅務會計是以稅法為基礎的,稅法中對任何涉稅事項的確認、計量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必須有據可依,不能估計。稅法對該項原則的解釋更強調的是實質至上原則,它主要是指當納稅人的一項安排其形式與實質不一致時,應依據交易的真實本質重塑該交易,從而達到洞察交易的避稅實質,確定納稅人的真實納稅義務。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稅務會計中的應用,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偷稅、避稅行為,彌補稅法漏洞,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以及稅法的公平公正性,其實施一般會導致企業經濟利益的變動。

  三、會計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與稅法運用的差異

  ***一***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資產

  雖然從法律形式來講企業並不擁有所有權,但是由於租賃合同中規定的租賃期相當長,接近於該資產的使用壽命,租賃期結束時承租企業有優先購買該資產的選擇權,在租賃期內承租企業有權支配資產並從中受益,所以,從其經濟實質來看,企業能控制其創造的未來經濟利益。因而,會計核算上將以融資租賃方式的資產在會計報表中予以反映,這就是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財務會計實質中的運用。

  在稅務會計中,對於融資租入方來說,公司租賃的固定資產,在形式上公司並沒有買斷固定資產的使用權,但現在卻由公司控制著,在稅收方面確定為公司現有的資產。另外對於融資租出方來說,實質是其已經將該項資產的報酬與風險轉嫁給融資租入方,但在確定收入時卻不按照市場活躍價格來記錄,而是把不同會計期間支付的財務費用當作收入,在稅收方面也是按照不同會計期間的財務費用來徵繳所得稅,這就是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稅務會計中的運用。

  ***二***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後續計量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被投資單位為其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應當採用權益法。

  1、會計處理上:***1***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2***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2、在稅務處理上:***1***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無論大於,還是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都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也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進行納稅調整。

  ***2***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已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淨損益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並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進行納稅調整。投資企業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不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

  例:2014年1月1日,A公司對B公司投資,B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4,000萬元,A公司支付1,000萬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權。2014年B公司實現盈利5,000萬元;2015年3月25日,經股東大會同意宣告分配股利4000萬元;2015年6月5日,A公司實際取得股利。

  會計處理:2014年1月1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1200萬,2014年12月31日確認投資收益1500萬元。

  稅務處理: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為實際支付對價1000萬作為成本,2014年不確認投資收益。

  ***三***關於建築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會計的確認

  根據《營業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或租賃業勞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其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當天。但對於預收款和稅法規定的自建行為,會計上不確認收入,稅法上按規定確認計稅依據。

  四、解決的思路

  稅法與會計制度的目的不同,所遵循的原則既有相容之處,又有不同,不能想象讓稅法完全脫離會計核算,也不能指望讓稅法完全依賴會計核算。事實上,在與國際慣例接軌方面,會計準則一直走在前面,而由於我國立法程式方面的原因,稅法顯然相對滯後,這就要求在制度層面上加強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作。

  1、準則制度的制定者之間應當加強溝通,也就是說,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應當在相關制度出臺前徵詢對方意見,避免因忽視對方規定而導致不必要的差異。

  2、稅收法規應借鑑會計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儘快彌補其滯後的一些規定,如稅收政策應從保護稅本,降低企業的投資風險,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對資產減值準備予以確認。

  3、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披露的會計資訊,並且應加強會計制度的強制性資訊披露義務,以提高稅務機關的稅收徵管效率。

  4、在準則應用指南制定過程中,應當多傾聽納稅人的意見,對實務操作中遇到的問題加以重視,制定出更加貼近實際,具有現實指導意義的準則應用指南。

  五、結語

  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會計上和稅法的應用要求會計人員具備職業判斷的知識,轉變以往的確定性思維方式,面對不確定的經營環境。

  而對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稅務處理的適用,現在無論是企業財務人員還是稅務工作人員都存在著模糊的理解。在進行稅務處理時,特別是進行成本、費用稅前扣除時,往往以實質重於形式的思路進行判斷,而沒有對“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在稅務處理的具體適用進行深層次的研究。這不僅會給企業帶來了納稅風險,還會給稅務工作人員帶來執法風險。因此,在此提醒廣大財稅工作者在進行稅務處理時,要慎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